民法典的標的物提存的條件有哪些規定

導讀:
如果在涉及到金額比較大的債務關系中,一般都會涉及到標的物。而且有的標的物的價值是很大的,存放于當地的提存機關。要是債權人出現死亡情況的又沒有繼承人,到時候債務人可以將標的提取。那么標的物提存的條件有哪些規定呢,大律網小編已經整理了如下的內容供大家做法律參考。
一、民法典的標的物提存的條件有哪些規定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二、標的物提存流程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并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于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在提存后,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