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行使代位權必須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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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行使代位權必須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行使代位權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或仲裁等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撫養、繼承等關系產生的請求權,以及勞動報酬、退休金、等請求權。
二、民法典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的糾紛怎么處理
應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