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代位權可以行使共有債權嗎

導讀: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即必須采用訴訟的方式行使。那么《民法典》中代位權可以行使共有債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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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代位權可以行使共有債權嗎
1、債權人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時,可以對共同債行使。
2、在債務人有到期債務不履行,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就可以對共同債權行使代位權。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1、以徑行方式行使代位權
這種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減少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債權人的代位權不同于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系代位行使債務人現有的權利,對于債務人及第三人影響不大,故此法律對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
我國大陸法律不允許使用此種方式。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即必須采用訴訟的方式行使。
2、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
為了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而任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在行使過程中爭議的產生,保證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能在各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故此應該設立嚴格的法律程序,規定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因為只有通過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保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能在各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也只有通過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有效的防治債權人濫用代位權,也才能有效的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與其他債務人之間因行使代位權而發生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