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有哪些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不受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那么民法典的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不受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關于民法典的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的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代位權并非自合同的關系發生之時就為債權人所享有,換言之就是并非每個具體的債上都存在代位權。它僅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發生。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如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的債權合法,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權已屆履行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不受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當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財產應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