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是否可以行使債權代位權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那么破產企業是否可以行使債權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關于破產企業是否可以行使債權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破產企業是否可以行使債權代位權
企業破產后,企業未到期債權視為到期,如果債務人不到期債務不履行,影響破產企業債權實現的,管理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破產債權主要包括哪些
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4、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
5、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
6、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兌人已付款或承兌的;
7、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