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人的債權人是否有權行使代位權

導讀:
從現行繼承法的上述規定來看,在我國,繼承人只在繼承的遺產價值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可見,現行繼承法的上述規定表明,放棄繼承是繼承人的一種權利,但繼承人行使這項權利不能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否則放棄行為無效。在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效力方面,還須注意,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行為,不構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人的債務免除。被繼承人的死亡不是怠于行使到期債權。那么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人的債權人是否有權行使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現行繼承法的上述規定來看,在我國,繼承人只在繼承的遺產價值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可見,現行繼承法的上述規定表明,放棄繼承是繼承人的一種權利,但繼承人行使這項權利不能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否則放棄行為無效。在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效力方面,還須注意,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行為,不構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人的債務免除。被繼承人的死亡不是怠于行使到期債權。關于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人的債權人是否有權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人的債權人是否有權行使代位權
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60條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從現行繼承法的上述規定來看,在我國,繼承人只在繼承的遺產價值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倘若前述爭議中認為放棄繼承僅指實體權利的觀點成立,則繼承人放棄繼承與不放棄繼承的法律后果并沒有什么不同,現行法律規定的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就顯得沒有任何意義。可見,現行繼承法的上述規定表明,放棄繼承是繼承人的一種權利,但繼承人行使這項權利不能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否則放棄行為無效。認為放棄繼承僅指實體權利,不包括程序上的清算義務的觀點,是對現行繼承法規定的放棄繼承行為性質的理解錯誤。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
從我國現行的包括《繼承法》在內的民事法律的規定看,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財產關系是獨立的。繼承人不因與被繼承人之間有血緣關系而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僅是因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可見,繼承實質上就是繼承人接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并在接受遺產的價值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承擔責任。
因此,在現行繼承法的框架下,繼承人放棄繼承意味著繼承人放棄本應由其繼承的遺產份額,并從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涉及的各種法律關系中脫離出來,對被繼承人的財產不享受權利,對被繼承人的義務不承擔責任。而且,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的不允許放棄繼承的情形外,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在現行繼承法的框架下,繼承人放棄繼承后,權利人不能向繼承人主張權利。
在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效力方面,還須注意,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行為,不構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人的債務免除。繼承人放棄繼承,只是不去接受遺產、承擔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并不是免除被繼承人的債務人的債務。但是,在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債務人的債務有可能因為沒有權利人而歸于消亡——在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債務人的債務是否消亡取決于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能否向其主張權利。如果能主張權利,被繼承人的債務人的債務不能消亡;如果不能或被繼承人沒有債權人,被繼承人的債務人的債務就可因沒有權利人而消亡。
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