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提存對債權人效力有什么規定

導讀: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債的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債務的一種制度。提存的目的是使債務關系消滅。我國《民法典》中也有大量的篇幅規定了提存。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提存對債權人效力有什么規定?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解答這一問題。
一、民法典的提存對債權人效力有什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二、提存的標的是什么
提存的標的,為債務人依約定應當交付的標的物。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標的物與合同標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時難以判明兩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門應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拒絕受領提存標的物,則不能產生提存的效力。
提存的標的物,以適于提存者為限。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適于提存的標的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適于提存的標的物。不適于提存的標的物包括:低值、易損、易耗物品;鮮活、易腐物品;需要專門技術養護物品;超大型機械設備、建設設施等。不適于提存的標的物,債務人可以委托中介機構拍賣或變賣,將所得價款提存。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