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提存成立及提存對債務人效力是什么

導讀:
提在是債務人消滅債務的一種方式,債務人提供標的物后,要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等人,那么民法典的提存成立及提存對債務人效力是什么?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的提存成立及提存對債務人效力是什么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一條【提存成立及提存對債務人效力】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二、提存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標的物提存后,合同雖然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3、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