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害的公司有責任嗎

導讀:
有些人的工作是在室外進行的,比如司機等,而室外的車輛很多,難免會因為一些原因發生事故,那么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害的公司有責任嗎?關于這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你整理以下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害的公司有責任嗎
民法上有一個理論叫“雇主責任”,即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致人損害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勞動者因自身過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的情況,是否適用這一原理,由用人單位(或雇主)來承擔侵權責任呢?焦點問題在于,勞動者上下班的行為是否屬于執行工作職務?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