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如何結算

導讀:
在當前建筑施工,較多的是工程總承包模式,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與總承包相對應的就是工程分包活動。那么,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如何結算?看下大律網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如何結算
(1)按月結算
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缒甓瓤⒐さ墓こ蹋谀杲K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竣工后一次結算
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
(3)分段結算
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4)目標結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將承包工程的內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業主驗收控制界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將合同中的工程內容分解成不同的驗收單元,當施工單位完成單元工程內容并經業主經驗收后,業主支付構成單元工程內容的工程價款。
在目標結算方式下,施工單位要想獲得工程價款,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界面內的工程內容,要想盡早獲得工程價款,施工單位必須充分發揮自己的組織實施能力,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進度。
(5)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實行預收備料款的工程項目,在承包合同或協議中應明確發包單位(甲方)在開工前撥付給承包單位(乙方)工程備料款的預付數額、預付時間,開工后扣還備料款的起扣點、逐次扣還的比例,以及辦理的手續和方法。
按照中國有關規定,備料款的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方不按約定預付的,承包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發包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方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工程款8年未結算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就此咨詢,筆者與同行數位律師、法官展開過一番探討,基本得出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工程款未過訴訟時效。乙完全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進行結算,支付尾款。理由是該工程款未經結算,即沒有明確的金額,債權債務關系并沒有最終確認,因此訴訟時效還沒有開始起算。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工程款已過訴訟時效。乙已喪失了勝訴權,進行訴訟的已沒有意義。理由是雙方已明確約定了結算的時間,并且乙方在明知的情況下8年后才提出主張,是對自己權利放棄的表現。
本人支持第二種觀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從本案看,無論是依照合同法的規定還是視為已確定履行期限,到最后都可以推定一個事實:2001年1月15日該工程項目已通過了駿工驗收,甲乙雙方應在2001年1月16日—2月15日期間進行工程結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該司法解釋的本意在于防止房產地公司等發包方惡意拖欠工程承包單位的工程款而作出的措施,“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均列為發包方應付款時間,并沒有要求必須達到工程款結算金額明確。可以假設,如果未結算明確的金額則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那么數年或數十年后承包單位才向發包方要求結算具體的工程金額,并要求計算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的至今的利息,則是對發包方的不公平,況且,在本案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一個月的結算時間。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乙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