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導讀:
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有什么內容?勞務分包企業轉包、違法分包、無資質或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均會導致分包行為無效,實踐中以上行為往往與掛靠、借用其它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有關,這也是引起生產安全事故的一個主要原因。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一)《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
第78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1、第13條規定視同轉包行為: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2、第14條將違法分包行為表現分為兩個方面:
(1)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2)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3、第15條將借用資質行為定義為: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相關名詞解釋: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