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協議能領失業金嗎

導讀:
對于不少勞動者來講,對于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協議能領失業金嗎并不是很了解,大律網專業律師要告訴大家的是,勞動者在與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完全解除勞動合同的,接下來,大律網律師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你答案。
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協議能領失業金嗎
法規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申領失業保險金要哪些資料
首先失業員工在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并取得失業員工證。在辦理失業員工證的60天內提供《失業員工證》原、復印件;身份證原、復印件;戶口本原、復印件;銀行存折原、復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業窗口申請。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托,并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后的委托書。
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 24 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而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又分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下面來分別說明。
1、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如何申領失業金
(一)現場申請
可前往各地方社保局各管理部前臺提供以下材料進行現場申報:
1、本人社會保障卡。
2、本人身份證、銀行卡(未辦理社保卡需提供)。
(二)線上申請目前,部分地區已經上線失業補助金線上申領程序,大家查詢下所在地是否可線上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