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方違約解除合同,未完工程總包方有權獲得預期合同利益管理費

導讀:
分包方違約解除合同,未完工程總包方有權獲得預期合同利益管理費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中國江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集團有限公司、新疆中泰礦冶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346號,審判長楊弘磊,裁判日期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二、案情簡介
總包方:電建三公司
分包方:中江公司
電建三公司與中江公司所簽《分包合同》第六項約定:“本工程總價13094萬元包干(作者注:概算降點調整系數為18%,降18%后為13094萬元),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不作調整。”合同專用條件第二條第8項約定:因中江公司不能滿足電建三公司里程碑節點計劃及施工作業計劃,電建三公司有權調減中江公司的施工范圍并另行安排其他單位進行施工,發生費用從合同價款中扣除。對于中江公司未完工程造價,一審法院按照概算降點的方法(下浮7%,7%的來源是電建三公司與業主合同約定)確定中江公司未完工程造價為3669.7787萬元從前述分包工程造價13094萬元中扣除,即為中江公司已完工程造價為。分包方不服向最高院上訴。
爭議焦點:分包方違約解除合同,未完工程總包方是否仍有權依據分包合同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費?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關于工程款概算降點問題。首先,關于中江公司已完成工程的概算降點問題。《分包合同》中合同專用條件第10項約定:合同采用概算降點調整方式確定總價,概算降點調整系數為18%。因此,一審判決以概算降點18%確定《分包合同》總工程價款,具有合同依據。其次,關于中江公司退場后未完工程工程款概算降點問題。因中江公司履行《分包合同》存在違約情形,電建三公司已于2012年6月22日終止《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的概算降點對中江公司未完工程并不適用。電建三公司與業主中泰公司、中南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以概算降點7%確定工程總價。鑒于中江公司存在延誤工期等違約行為,電建三公司為搶回工期完成中江公司所遺留工程需更多的人力及資金投入,一審判決綜合考慮《施工合同》約定的概算降點及電建三公司預期合同利益,以概算降點7%確定中江公司未完成工程價款,更符合實際情況。
四、啟示與總結
本案是確定分包方已完工程造價的方法是拿固定合同價13094萬元減去分包方中江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造價,即固定合同價-未完工程造價。分包合同總價13094萬元是根據概算下浮18%形成的,在維持分包合同價格水平不變的情況下,中江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造價也應當按照概算下浮18%確定,中江未完工程造價法院為什么按照概算下浮7%呢?法院的理由是如果分包合同沒有解除,分包合同履行完畢,下浮率差額11個點(18%-7%歸業主)是電建三公司可實現的合同利益,即“可得利益”。現在分包合同因為中江公司違約而解除,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的規定,支持電建三公司可得利益于法有據。
綜上,分包方違約解除合同,未完工程總包方有權獲得預期合同利益管理費。
來源:工程案判例研究王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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