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工程發包方有連帶責任,法律對發包方的規定有什么?

導讀:
什么情況工程發包方有連帶責任,法律對發包方的規定有什么?
要做好一項工程,需要進行一系列的工作,如果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發包方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那么,什么情況工程發包方有連帶責任,法律對發包方的規定有什么?
網友咨詢:工程發包方連帶責任有哪些情況?
重慶佳士律師事務所庹昌友律師解答: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攬人或許勘查、設計、施工承攬人向發包人承當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267條規則: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當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好的除外。
《建筑法》第29條第二款規則:建筑工程總承攬單位依照總承攬合同約好對建造單位擔任;分包單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約好對總承攬單位擔任。總承攬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規則:建筑工程實行總承攬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攬單位擔任,總承攬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當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承受總承攬單位的質量管理。
《投標投標法》第48條規則:中標人依照合同約好或許經投標人贊同,能夠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承受分包的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投標人擔任;承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攬單位依法將建造工程發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依照分包合同的約好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攬單位擔任,總承攬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當連帶責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也規則專業工程的發包人和勞芳分包人就建造工程質量對發包人承當連帶責任。
庹昌友律師解析:
發包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并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建筑法》)或業主、項目法人。
第一,關于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建筑法》對工程施工發包主體資格未作限定。因此,發包人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伙、個體經營戶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第二,關于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發包人應具備支付工程價款的能力。
第三,關于合法繼承人,是指與發包人合并、分立的單位,包括兼并發包人的單位以及購買發包人合同和接受發包人出讓的單位和個人。
《建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法律對發包人的責任規定:
發包人違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其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工程停建、緩建的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修改的責任: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工作量增付費用。
庹昌友律師,畢業于中山大學,法律本科學歷,擅長辦理勞動工傷,刑事辯護,建筑工程,婚姻家事等案件。能抓住案件的細節,為當事人選擇最優的糾紛解決方案,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贏得了眾多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友情提示:如有法律問題可以在線律師咨詢,3-5分鐘100%解答您的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