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資質掛靠勞動關系合法嗎,法律對掛靠有什么規定?

導讀:
工程資質掛靠勞動關系合法嗎,法律對掛靠有什么規定?
掛靠全稱是企業掛靠經營,是一個行業術語,指機構或組織從屬或依附于另一機構或組織。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那么,工程資質掛靠勞動關系合法嗎,法律對掛靠有什么規定?
網友咨詢:總發包商(總公司)僅對甲出具了一份任職通知書,讓其擔任工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但實際上甲是掛靠的承包商,請問甲和總發包商(即總公司)直接存在勞動關系嗎?
四川開山律師事務所聶獨伊律師解答:
工程資質掛靠勞動關系不合法。掛靠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施工建筑企業承攬工程、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使用自身的證書執照文件都是不被允許的。
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規定: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聶獨伊律師解析:
《建筑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筑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掛靠糾紛時,對于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關于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總承包施工合同效力問題。關于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效力,司法解釋的意見,該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因此,只要是確有證據證明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業主方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則該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工程資質掛靠是違法行為,勞動者不應在此類企業就業,分辨該企業可從承包人和施工方的關系、簽訂承包協議合同時間和是否有專門統一的財務管理人員來看。當勞動者工資發生糾紛時,掛靠人、發包人、被掛靠人都可作為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勤勉盡責,求實創新,盡力在法律的框架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我的本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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