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保金怎樣繳納才比較合適,如何規定的?

導讀:
工程質保金怎樣繳納才比較合適,如何規定的?
雖然頒發了嚴格的工程質量要求,但是相關單位還是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工程質量的好壞,所以發包方在簽訂工程承包協議的時候都會對承包方要求一定的工程質保金,那么工程質保金怎樣繳納才比較合適,如何規定的?
網友咨詢:
工程質保金怎樣繳納才比較合適,如何規定的?
廣西程和程律師事務所楊曉峰律師解答: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有明確規定:
首先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其次,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
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廣西程和程律師事務所楊曉峰律師解析: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逐次扣留,即發包人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按比例逐次扣留;
(二)一次性扣留,即發包人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在合同雙方未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則適用第一種方式,即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這也是實踐中發包人最經常采用的質保金扣留方式。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其中,第(七)項是本次《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新增內容。
楊曉峰律師,廣西程和程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南寧仲裁委仲裁員,清華大學法律在職研究生。1999年執業律師,有警察、安全工程管理、大學法學院授課工作閱歷。執業以來,誠信、專心、專業、口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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