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能否承諾放棄訴訟解決糾紛

導讀:
合同使用的范圍比較廣,很多時候都會涉及到相關的合同簽訂,合同是維護雙方權益的憑證。那么,合同中能否承諾放棄訴訟解決糾紛?關于訴權是否可以預先放棄,下面看下專業律師的解答。
合同中能否承諾放棄訴訟解決糾紛
合同可以約定放棄訴訟權利。簽訂合同之前,是可以事先約定定放棄訴訟權利的。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是可以約定放棄訴訟權利的,這是雙方的權利,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可以放棄。
在法學理論上,約定放棄仲裁和訴訟權利的合同,是指在民事糾紛發生后,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調解后,約定不再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的合同。此處排除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自行和解,即在法院的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以解決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為目的,就彼此間的爭議作出妥協或者讓步,而達成的訴訟法意義上的一種合意。對于這種約定,在法律實務界,不同的法律工作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這種約定是有效的,有的則認為是無效的,截止至目前,仍然沒有定論。
部分法律工作者認為,這種約定放棄仲裁和訴訟權利的條款是有效的。首先,他們認為,這種約定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這種約定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這種約定就不應該被認定為無效的。相反,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的精神,在私法領域,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定。既然合同當事人約定放棄訴訟和仲裁權利,那么就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可,應該是有效的。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即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自由地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在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進行處分時,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那么,這種處分行為是得到法律的認可的,受到法律保護的。
承諾生效后產生什么法律后果
承諾效力發生之時,就是合同成立之時。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還有其他方式。傳統上還有三種方式,一是交叉要約,二是同時表示,三是意思實現。
(1)交叉要約
交叉要約是指合同當事人采取非直接對話的方式,作出了為訂立同一內容合同的要約。如甲對乙作出為訂立合同的要約,而乙對甲也作出了同樣內容的要約。此時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內容完全一致,而且雙方均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發出要約的時間也幾乎在同時。既然雙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諾的結果,所以認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以后一個要約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為準。
(2)同時表示
同時表示與交叉要約本質上相同,交叉要約是在非直接對話的方式的情況下發生的,而同時表示是在對話方式的情況下發生的。指對話的當事人雙方毫無先后之別,同時向對方為同一內容的要約的意思表示。例如,買賣于條件適合當事人雙方之意時雙方同時拍手,或對于第三人所作成的合同方案,當事人同時表示同意。
(3)意思實現
意思實現是指按照習慣或事件的性質,不需要承諾通知,或者要約人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要約人在相當時間內如有可以推斷受要約人有承諾意思的客觀事實,則可以據此成立合同。按照習慣或事件的性質不需要承諾通知的,比如訂旅館房間、訂飯店席位等,不需要表明承諾,如不承諾則需要告知。推斷受要約人有承諾的客觀事實,一般是指受要約人不進行口頭或書面承諾但按照要約人的要求履行合同義務,如受委托開始處理委托事務、發運要約人欲購貨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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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訴訟律師合同欺詐的責任如何承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以欺詐的方式簽訂合同的,受害人申請撤銷合同后,欺詐方要返還取得的財產,無法返還的折價賠償。
咨詢合同訴訟律師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關于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