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解決途徑:訴訟和仲裁

導讀:
合同糾紛解決途徑:訴訟和仲裁案例介紹1997年9月20日,1997年10月24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編號為DJ97-004和DJ97-006的兩份合同,規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涉案合同項下的貨物,總價值為人民幣2100萬元。合同中并未對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做出具體約定。本裁決為終局裁決。后被申請人未能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該仲裁裁決書第1條規定的付款義務,結果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合同糾紛解決途徑:訴訟和仲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糾紛解決途徑:訴訟和仲裁案例介紹1997年9月20日,1997年10月24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編號為DJ97-004和DJ97-006的兩份合同,規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涉案合同項下的貨物,總價值為人民幣2100萬元。合同中并未對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做出具體約定。本裁決為終局裁決。后被申請人未能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該仲裁裁決書第1條規定的付款義務,結果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關于合同糾紛解決途徑:訴訟和仲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糾紛解決途徑:訴訟和仲裁
案例介紹
1997年9月20日,1997年10月24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編號為DJ97-004和DJ97-006的兩份合同(以下簡稱“涉案合同”),規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涉案合同項下的貨物,總價值為人民幣2100萬元。合同中并未對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做出具體約定。合同生效后,乙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全部貨物,甲公司則在支付了1100萬元貨款后停止了支付,尚欠乙公司貨款1000萬元。之后,乙公司多次甲公司催款未果。1999年乙公司因經營不善進行清算階段,并依法成立了清算委員會(以下簡稱“丙方”)
【本案的處理結果】
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仲裁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根據貿易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仲裁規則第44條條4款的規定,即“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之外通過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憑當事人達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他們的和解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做出仲裁裁決”,在確認了該和解協議的有效性之后,做出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
1、被申請人于2000年9且1日前和2000年12月31日前分別向申請人支付500萬元和450萬元。
2、如被申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完成前述的第1項義務,則除將向申請人承擔全部1000萬元的所欠款及調解、仲裁費用以外,還承諾以其位于某市X路的辦公樓作為抵押,優先償還對申請人的欠款。
3、本案仲裁費人民幣若干元,與申請人已向仲裁委員會預繳的等額仲裁費沖抵。如被申請人按照本裁決第1項完成付款義務,仲裁費全部由申請人承擔;如被申請人未完成本裁決第1項付款義務,則仲裁費將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屆時,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本案仲裁費若干元,以補償申請人為其墊付的仲裁費。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后被申請人未能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該仲裁裁決書第1條規定的付款義務,結果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按照仲裁裁決書的第2條和第3條對被申請人進行了強制執行。
【本案敗訴方的主要失誤及其啟示】
1、不履行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的、由和解協議演化而來的仲裁裁決,最終不僅被法院強制執行,而且破壞了MED—ARB制度中調解制度所特有的優勢,即保持當事人之間的良好關系,從而,既損失了一條財路,又使自己背上了“出爾反爾”的不良聲譽。這一失誤告訴我們,對于經過MED—ARB做出的仲裁裁決一定要嚴格履行,因為它已經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了。
2、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合同法等實體法的基本原則,也同樣是調解、和解、仲裁和訴訟等程序法的法理基礎。在調解、和解、仲裁和訴訟過程中不遵守誠信原則,只會使自己變成不誠實、不守信的典型。
【調解與仲裁制度相結合方面常見失誤的法律救濟方案】
基本的出發點:在程序法中也要遵守誠信原則,并充分發揮調解與仲裁相結合制度的優越性,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在關于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合同中,規定出對自己最有利,或者是對合同糾紛解決最有利的糾紛解決方式。對于標的額比較大的合同,可以考慮采用MED-ARB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采用MED-ARB制度的仲裁委員會并不多,在選擇仲裁委員會的時候,要先看該會的仲裁規則中是否有MED-ARB制度的規定。
2、在遵守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程序法方面,也要切實遵守誠信原則。失信爽約、目光短淺的人,看似精明的“經濟人”,實際上是自食其果、自絕于社會的人。由此我們看到,在經濟學與法學之間,實體法學與程序法學之間,經濟、法律與道德之間,非但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反倒天然地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關系。讓社會中的每個人,尤其是參與經濟運作的每個人、每個企業都深深地理解和接受這些道理,并用其來指導自己的行為,比單純地強調某一條法律規定、某部法律、某條道德原則等簡單的做法,其效果會好得多。
3、在執行MED-ARB程序的前提下,在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時要充分認識到它在被提交仲裁委員會后將被賦予強制執行力這一法律后果,因此要堅持靈活性與原則性相結合的原則,不可一味退步,否則會陷于被強制執行的被動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