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糾紛解決的處理方式(合同爭議糾紛解決 仲裁或訴訟)

導讀:
(三)國內合同糾紛和涉外合同糾紛1、國內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國內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國內合同糾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來說,單純從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二、怎樣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糾紛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分清責任是非,故要求合同當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與合同有關的書面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舉證,此外,有時在一項合同履行過程中,既有因書面協議引起的糾紛,也有因口頭協議引起的糾紛,口頭協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法律是不承認其效力的。
合同爭議有哪些種類如何解決合同糾紛
一、合同爭議有哪些種類
(一)無效合同糾紛和有效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的效力角度來對合同糾紛進行的劃分。
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合同無效后,合同當事人因各自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發生的糾紛,合同無效責任應由何方承擔,承擔多少之糾紛等等。
2、有效合同糾紛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二)口頭合同糾紛和書面合同糾紛
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口頭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因為沒有書面的證據,所以,一旦發生糾紛是不易獲得解決的。口頭合同多是即時清潔的合同,一般來說,發生糾紛的情況較少。
2、書面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合同糾紛是書面合同糾紛。這與書面合同應用之廣泛分不開的,解決書面合同糾紛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合同書或確認書,以及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有與合同有關的來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當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與合同有關的書面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舉證,此外,有時在一項合同履行過程中,既有因書面協議引起的糾紛,也有因口頭協議引起的糾紛,口頭協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法律是不承認其效力的。
(三)國內合同糾紛和涉外合同糾紛
1、國內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國內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國內合同糾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來說,單純從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涉外合同糾紛因為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時要比國內合同困難得多。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體一方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法律關系發生在國外,合同標的位于國外等。解決涉外合同糾紛時,往往會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合同語言問題,解決糾紛地點問題等等。甚至糾紛解決后的執行間題也很復雜,所以,應盡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發生糾紛。
二、怎樣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糾紛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分清責任是非。協商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因為,如果雙方都以為自己有理,責任在對方。則難以做到互相諒解和達成協議。
第二,態度端正,堅持原則。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諒解,以誠相待、勇于承擔各自的責任,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尤其是對在糾紛中發現的投機倒把,行賄受賄,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要進行揭發。對于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合法的,就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過錯方應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積極向過錯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能以協作為名。假公濟私,慷國家之慨而中飽私囊。
第三,及時解決。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時,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的辦法,否則會使合同糾紛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為時,更應當及時采取其他方法解決。在閱讀了上文之后,大家應該清楚合同爭議有哪些種類了吧。雖然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的可能性比較大,但總是有解決的辦法,而作為當事人在解決爭議的同時自然也要充分的維護自身的利益,這就要求選擇恰當的解決方式來處理合同爭議了。
合同爭議要如何處理
合同爭議的處理如下:
1、協商。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
2、調解。要求有關機構調解;
3、仲裁。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如何解決合同糾紛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一、如何解決合同糾紛公正及時地解決合同爭議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合同領域的法治建設,有著不可忽視的重大意義。根據《合同法》第128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4種途徑解決合同爭議,即:
1、協商和解;
2、調解;
3、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合同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爭議時,究竟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去解決,應當認真考慮自身的實際情況(如對方當事人的態度、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自身的財力和人力等)以及對其適用的法律規定,權衡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解決對策。
二、合同糾紛訴訟要提交哪些證據當事人在起訴或答辯時,必須提供下列一般證據、證明:
1、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抱括身份證、工作證或戶口簿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或政府批文,以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授權委托書應寫明確委托代理權限。
3、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事實、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證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
4、涉外訴訟,當事人外國國籍的身份證明;外文訴狀(答辯狀)應提供中文譯本;委托書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使領館認證。
5、港、澳、臺同胞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或回證,或其他能證實其身份的證明;函寄法院起訴答辯的,其起訴狀、答辯狀、委托書等,須經我國司法指定的香港律師或有關社團證明有效力。證明文件必須是原件。
6、居住國外華僑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發給的本人護照;函寄法院的訴狀、答辯狀、委托書等,須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沒有使事館的,由當地華僑團體證明。
7、經過行政機關處理的賠償、土地糾紛等案件的行政決定書,或其他書面材料。希望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可以是
一、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1、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如下:
(1)和解。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于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并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二、合同糾紛起訴的流程是什么
合同糾紛起訴的流程如下:
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糾紛訴訟,遞交起訴狀
2、法院審理案件相關材料,立案后五天內將起訴狀副本、傳票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天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后五天內將副本發送給原告;
4、法院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開庭并公告;
5、法院審理案件,作出判決。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一)協商。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三)仲裁。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四)訴訟。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