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轉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判決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導讀: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程轉包如何發生法律責任
轉包工程的責任包括:
1、合法分包的情況下,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2、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一、有什么情形屬于違法分包
下列情形屬于非法分包:
1、總承包商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約定,未經建設單位批準,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移交其他單位;
3、施工總承包商將施工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包商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重新分包。
二、分包與轉包的區別有什么
分包與轉包的區別:
1、在工程分包常識的分包中,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分包過程中,分包人和轉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法律允許的,轉包行為是法律禁止的;
3、非法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分包或肢解承包的所有建設工程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別人;
4、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分包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總承包人將承包的部分工程施工任務交給第三人完成。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需要滿足一些特別的無效要件,如果存在這些無效事由,合同即使滿足一般民事合同的生效要件,也是無效的。例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等。此外,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是無效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工程轉包的在哪幾種情況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各種情況下工程轉包的法律責任分配和法律后果:
第一種情況:合法分包的情況下,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連帶責任主要是工程質量等方面的責任,一般不涉及非法所得的收繳等責任。
第二種情況:勞務分包的特有規則:工程分包禁止再分包,但工程分包人可以再進行勞務分包,當然總承包人也可以進行勞務分包,并且勞務分包無須發包人認可。相對應地,在勞務分包的條件下,勞務分包人是自行管理的,在未與發包人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對與己方有合同關系的承包人負責,不直接對發包人承擔責任;在未與總承包人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對與己方有合同關系的合法的分包人承擔責任,不直接對總承包人承擔責任。
第三種情況: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四種情況:肢解發包的責任在于建設單位,相應法律后果與承包人無關。
第五種情況:建筑工程承包行為違法的行政處罰。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實際施工人可以要求分包人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嗎。
法律主觀:
工人受傷非法轉包的承包人要擔責 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工人受傷亡是時有發生的事情,一旦出現工人傷亡的,下列三類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工人受傷,包工頭等實際施工方要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在建筑工程中,工人是受包工頭雇傭的,實則就是工人的雇主,那么工人受傷時,就可以要求包工頭賠償相應的損失。
2、工人受傷的,可以找施工方掛靠的公司或非法轉包的承包人索賠 現實生活中,實際施工方想要承接建筑工程項目,往往都會選擇一個建筑公司進行掛靠,那樣才容易承接工程項目。 因而,當工人受傷時,施工方不愿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工人或工人家屬可以找包工頭掛靠的建筑公司或非法轉包的承包人要求賠償。 因為上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工人受傷的,可以找發包人索賠 從上述司法解釋可知,發包人明知道或應知道實際施工方沒有施工資質,而允許或默認其承接建筑工程的,當工人受傷的,發包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在包工頭無力賠償時,賠償工人的損失。 但是如果發包人將建筑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承包人,那么在發生工人受傷的事情時,一般都與發包人無關了。 因此,實施施工方的工人受傷亡時,承包人是將建筑工程非法轉包出去的,要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要是工人傷亡嚴重,又與施工方、承包人,甚至發包人協商賠償不成的,建議盡早找個建筑工程律師協助處理,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索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當實際施工方的工人受傷時,承包人往往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工人的損失。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建筑法》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承包人是否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不承擔。總承包人并非涉案工程的發包人,不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合同相對性,對于工程款,總承包人對沒有合同關系的實際施工人并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工程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糾紛的處理
法律分析: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認定為無效后,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不可避免的會產生一定的經濟損失。對于經濟損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即轉包人與被轉包人)的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確定他們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工程款如何結算取決于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工程轉包合同無效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可以要求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
一、掛靠人可以同時起訴甲乙雙方嗎
掛靠人同時起訴甲乙雙方的規定是:這個問題應該先明確下甲乙雙方在施工合同中是甲方作為發包方,乙方作為承包方,掛靠人就是借乙方資質進行實際施工的主體,在這種情況來進行討論,我們認為這種情形下,掛靠人是可以同時起訴發包人和承包人的,理由如下。
第一、因為乙方作為被掛靠人出借資質給掛靠人承諾發包人的工程,這種情形所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第二、掛靠人事實上也是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為此以實際施工人身份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為此解決由農民工組成的實際施工人在與其有合同關系的相對人,因下落不明、破產、資信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實際施工人又投訴無門的情況下,為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價款提供的特殊救濟途徑,即準許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提起以發包人、承包人為被告的訴訟。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需要滿足一些特別的無效要件,如果存在這些無效事由,合同即使滿足一般民事合同的生效要件,也是無效的。例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等。此外,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是無效的。
三、承包人的發包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三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