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款名義撥付工程款

在建筑領域,資金流轉頻繁且數額巨大,因此,工程款項的支付方式多種多樣。有些公司為規避稅務或融資難題,會選擇以“借款”形式向施工方撥付工程款。然而這一行為背后,隱藏著復雜的法律問題和潛在風險。
借款一般指一方(借款人)向另一方(出借人)借入資金,并承諾在未來償還本金及利息的行為。而工程款則是根據合同約定,業主或發包方向施工方支付的勞務報酬。二者的本質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
“名為借款實為工程款”應該如何認定?
通常情況下,可以從合同的主體、基本要素以及關聯性等方面來進行綜合分析:
1、合同主體的問題
當事人的一致性是裁判機構分析合同性質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如果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與建設工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致,則很有可能存在以借款名義支付工程款的情況;相反,如借款合同的當事人與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主體一致或者兩份合同的主體之間存在利益關聯,則存在以借款名義支付工程款的可能性,該類款項將有被認定為工程款的可能。
2、合同基本要素的問題
借款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信息、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若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缺乏上述基本要素的情形下,裁判機構更傾向于認定當事人之間是支付工程款行為。反之,若借款合同的要素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法院則更傾向于認定當事人之間為借款行為。
3、合同關聯性的問題
對于合同的性質的分析,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需要分析款項與建設工程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具體來說可以從款項的支付條件、簽訂及支付時間以及支付對象等方面來進行分析。
1.支付條件。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以工程竣工或完成部分工程等作為合同的付款條件的,顯然與建設工程合同之間存在關聯性,裁判機構更傾向于認定為建設工程合同。
2.支付時間。
借款合同的簽訂以及付款時間也是認定合同性質的一個關鍵,如果簽訂借款合同以及約定的付款時間在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前或工程完工后,則難以認定該合同與工程之間存在關聯性,款項也難以認定為工程款。
3.支付對象。
通常情況下,借款合同所借出的款項都是支付給借款人。但在建設工程中,施工方預支工程款的目的通常是為了支付工程所需的建材款項,以緩解資金壓力,所以大多數額情況下,發包方所預先支付的款項很有可能支付給建材商等。所以當發包方與施工方簽訂借款合同,并將借款支付給與建設工程相關單位之時,該款項的性質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工程款而非借款。
從法律角度來看,將工程款作為借款處理可能會觸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合同性質改變:將工程款以借款名義進行操作,可能導致原有合同性質的改變。一旦發生糾紛,雙方的權利義務將不再依據原有的建設工程合同進行界定,而是轉變為借貸關系。
2. 利息問題:借款通常伴隨有利息問題,而工程款則沒有。若按照借款處理,可能需要支付額外的利息,增加財務成本。
3. 稅務影響:借款和工程款在稅務處理上有所不同,這可能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稅務籌劃產生影響。
4. 債權債務關系:如果以借款的形式進行操作,那么原本清晰的債權債務關系可能變得模糊不清。例如,在追討欠款時,若被認定為借款關系,則可能需要面對更多的法律障礙。
以借款方式預支工程結算款?
以借款憑證形式預支工程結算款具有法律風險,為減少由此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更好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建工行業規范工程結算事項,法官建議:
第一、盡量不用借款憑證替代工程結算單。預支或支付工程結算款應通過填寫工程結算單進行,否則容易造成款項性質混淆。若必須簽訂借款憑證,則借條出具人應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如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工資發放憑證、在借條中寫明資金用途或款項性質。
第二、建工行業企業應規范建工合同,在合同中明確工程款付款主體與賬戶。如由約定付款賬戶以外的主體付款,應提示其在轉賬中明確備注款項用途,或由收款方出具收據寫明款項用途,同時予以內部記賬。
第三、發包人及承包人均應如實記賬。以清晰、詳實、規范的賬目來監督與管理款項的使用,確保專款專用。同時,優先使用轉賬形式支付工程費用,即使要使用現金,也應輔以收據或他人見證等相關憑證予以佐證。
如果以借款的名義撥付工程款,不僅會使得本已明確的合同關系變得復雜,還可能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包括利息、稅務和債權債務關系的混亂。企業和個人在進行以借款名義撥付工程款時需謹慎行事,充分考慮到潛在的法律風險。如果遇到法律實務問題,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的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