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負責人擅自以公司名義借款公司有責任嗎

導讀: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實踐中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授予代理權,亦是常見的現象。那么項目負責人擅自以公司名義借款公司有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實踐中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授予代理權,亦是常見的現象。關于項目負責人擅自以公司名義借款公司有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項目負責人擅自以公司名義借款公司有責任嗎
1、項目負責人以公司的名稱借款的,公司是否有償還欠款的責任,要看借款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如果構成的,公司有還款的責任。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二、表見代理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無代理權人須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和法律意義之行為,即出示能夠證明自己具有代理權的授權書或聲稱代理本人的行為。當然這里的授權書是不真實的,否則就構成有權代理。
2、無代理權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有的學者認為無權代理人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理他人辦理事務一般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故不具有成立表見代理的可能。筆者認為,表見代理中并不能只確定代理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正如學者們在代理人的行為能力上形成這樣的共識,即使代理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可以成為代理人,理由是代理的效力由本人承擔,代理人不因其代理行為而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不產生對其有利或無利的問題,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具有代理人的資格。在實踐中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授予代理權,亦是常見的現象。表見代理屬于代理這個大的范疇之內,因此可以推定,表見代理中代理人亦可出現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而不能一概認為,表見代理的代理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無代理權人的行為有相對人(第三人)存在。其客觀表象為無權代理人所為的法律行為須系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這是因為代理是由三方法律關系構成的,如不存在第三人,則根本無從構成代理,亦無表見代理一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