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誰承擔還款責任)

導讀:
借用他人名義借款責任承擔法律分析: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一致時,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出借款項并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的,對于借款人的認定應依據借條出具、賬戶提供、用款還款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至于實際借款與名義借款人之間的糾紛應另案處理,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法律規(guī)定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同的銀行貸款清償方式如下:1、銀行貸款給名義借款人時,不知道實際借款人存在的,應該有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法律規(guī)定
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同的銀行貸款清償方式如下:
1、銀行貸款給名義借款人時,不知道實際借款人存在的,應該有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認是銀行貸款合同的相對人,理應承擔清償貸款的責任;
2、銀行貸款給名義借款人時,是明知實際借款人存在,應該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名義借款人免責的情形有哪些
名義借款人免責的情形主要表現為:
1、借款合同的無效,比如名義借款人或者對方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不被追認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等;
2、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名義借款人對其合同免責,由實際借款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借用他人名義借款責任承擔
法律分析: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一致時,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出借款項并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的,對于借款人的認定應依據借條出具、賬戶提供、用款還款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雖然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條和轉款賬戶的出具主體均是名義借款人,故名義借款人應承擔還款義務。名義借款人在承擔還款責任后,可依法向實際借款人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誰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分析:由誰承擔還款責任,應該按照實際情況而定。1、名義借款人承擔責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至于實際借款與名義借款人之間的糾紛應另案處理。2、要是銀行明知實際借款人存在的,應該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款人和借款人姓名一樣嗎
不一樣,今借人表示的是被借款人借給別人的意思,而借款人就是指借款人的意思發(fā)借人是把銭向外發(fā)出,求人借或代款從而從中取一定的利息;借款人是向人家(即朋友、鄰居或銀行等單位)去借款,按國家規(guī)定給人家一定的利息。所以發(fā)借人和借款人不一樣。
一、什么情況借款合同無效
常見的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yè)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5、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6、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違背公序良俗。
二、銀行借款利息忘了怎么辦
借款忘記約定利息,借款人向出借人還款之時可以不支付利息。借款人和出借人根據自愿協商一致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雙方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三、借條到底怎么寫才是有效的
1、當事人的身份信息一定要全在寫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時,不能光寫名字,在寫身份信息時,一定要在名字后面加上身份證號碼,這樣才能準確無誤地指明是誰。2、一定要證明借款已交付,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即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協商一致并沒有讓合同生效,需要出借人把借款實際交付給了借款人,他們之間的借款合同才生效。因此,要么在借條上寫明“今借到”的字樣,或者在借條之外另行出具收條,以此證明借款已經實際交付。如果是銀行轉賬,最好把轉賬憑據保存下來。3、關于訴訟時效問題借條不同于欠條,它本身只是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明,而非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憑據。4、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義的詞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