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老板的個人借款如何還款

導讀: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業務混同,就是指公司與其股東從事相同或相近的業務活動,在經營過程中不分彼此,公司業務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使得交易對方分不清是公司本身交易還是與股東個人交易。那么公司與老板的個人借款如何還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業務混同,就是指公司與其股東從事相同或相近的業務活動,在經營過程中不分彼此,公司業務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使得交易對方分不清是公司本身交易還是與股東個人交易。關于公司與老板的個人借款如何還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公司問老板個人借款怎樣還款
公司與老板個人借款的,公司與老板之間形式了債務關系,公司應該以其資產償還老板的借款。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如何辨別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現為組織機構的混同、經營業務的混同和公司財產的混同。特別是公司的財產混同,從根本上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有可能嚴重影響法人的償債能力,因而也是認定公司人格混同最重要的依據。
人員混同,就是指公司之間在組織架構、管理人員上存在嚴重的重疊、相同現象。比如公司之間的董事互相兼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相互任職,典型的“多個抬頭,一套人馬”。
業務混同,就是指公司與其股東從事相同或相近的業務活動,在經營過程中不分彼此,公司業務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使得交易對方分不清是公司本身交易還是與股東個人交易。
財務混同,就是指公司之間的賬戶混同、公司與股東賬簿不分或合一,公司與股東的資本或其他財產混同等。但是公司依法合并財稅報表,以及在分開記賬、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現金管理,不能稱作是財務混同。
從以下三個方面尋找公司人格混同證據收集的突破點:
1、從組織機構是否混同入手
通過全國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工商信息,查看是否存在實際控制人同一的情況,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控股股東等;盡可能收集企業與第三方的交易信息,比如發票的抬頭信息、簽收單簽名信息等。
2、從財產是否混同入手
通過全國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注冊信息,核實企業資產信息是否有變更及其他混同情形;實地調查企業的辦公場所,也可從企業對外發布的信息資料及對外交往的聯系情況入手,或者請求法院調取企業的財務賬簿等。
3、從業務是否混同入手
業務混同有兩種表現,一種是內部表現,一種是外部表現,但一般內部表現很難被外人發現。而通常我們所能提供的證據主要是公司業務混同的外部表現。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書面的產品購銷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送貨清單等交易憑據。
三、債的混同風險的救濟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方根據客觀事實預見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有二種救濟辦法:
其一,預見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及時履行提供充分保證,但不能簡單地解除合同。因為這些預見畢竟是一種主觀推斷,為了準確證實對方是否會違約,必須要求對方就履約作出充分的保證。如果對方在30天內不能提供根據實際情況能按時履行的充分保證,即為毀約,則預見方完全可按預期毀約的辦法而獲得補償。
其二,可以暫時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減少其損失,但暫時中止合同以后,如對方提供了充分的履約保證,就應當立即恢復合同的履行。但是,中國合同法并沒有關于這兩種救濟辦法的規定,在默示預期違約的情況下,應當增加對于這兩種救濟辦法的規定,以保障被認為構成默示預期違約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