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的訴訟時效

導讀:
3、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在房屋漲價的情況下,夫妻另一方以無權處分為由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院會審查賣房時間的長短,另一方對出售房屋是否明知等等因素來判定是否為無權處分,一般不會支持訴訟請求的,1、夫妻中的一方,隱瞞對方擅自出賣夫妻共有房屋,夫妻的另一方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院一般會支持訴訟請求,判決合同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如何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的遺產?
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那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應該怎么繼承,被繼承人的那些親屬有權繼承呢,下面我從法律角度來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章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后他的遺產應該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就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來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注意的是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那么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應該怎樣來分配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也做了明確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后需要說的是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何起訴要求分割我們的共有房產?
需要查看房產證的共有形式,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進行處分的,需經占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則需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但共有人享有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共有形式是按份共有,你可以直接處理該房產
如果為共同共有,且母親不同意變賣該房產,可通過行使共有物分割權要求分割共有物,你母親要支付你相應的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分割共有房屋財產,法院如何會判決?,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在民法理論上屬于無權處分。
所謂無權處分,是指對物沒有或者部分沒有所有權(或者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一項或者多項),而對物進行了處分。無權處分人所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權利人追認,合同就是有效的。
夫妻一方將共有的房屋出賣的行為根據不同的情況,法院會作出不同的判決結果。
1、夫妻中的一方,隱瞞對方擅自出賣夫妻共有房屋,夫妻的另一方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院一般會支持訴訟請求,判決合同無效。
2、夫妻一方,隱瞞對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買受人為善意,也就是說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有權代表另一方出售共有房屋,且支付了合理價款,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的,構成物權法法上的“善意所得”,夫妻另一方以無權處分為由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院不會支持的。
3、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在房屋漲價的情況下,夫妻另一方以無權處分為由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院會審查賣房時間的長短,另一方對出售房屋是否明知等等因素來判定是否為無權處分,一般不會支持訴訟請求的。當然,這個情況要買受人對以上情況進行舉證的。
通過以上分析,如果買房人想買二手房物,一定要賣房人夫妻共同簽字。當然這個情況一般只會發生在夫妻共有房屋的房產證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如果房產證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是無法完成房屋過戶手續的。
共有物分割案被告申請評估公司對房屋作價,所產生的費用怎么算?
一般是申請方墊付,將來由法院裁決由誰承擔。
共有物分割與遺產分割是一回事嗎?
共有財產分割之訴與繼承糾紛之訴的界分 既然“民通意見”177條明確指出未分割遺產歸繼承人共同共有,物權法29條側面指出未分割物權歸繼承人共有(物權自繼承開始時發生變動),那么繼承人是否可據此提出共有財產分割之訴? 筆者認為是可以的,根據現行法律條文,這里應認識到構成了請求權競合。 涉及遺產的訴訟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共同繼承人之間因遺產分配引起的訴訟;部分共同繼承人否認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引起的訴訟;遺產占有人否認繼承人的繼承權,拒絕向其返還遺產引起的糾紛。(張玉敏《繼承法律制度研究》80頁) 如屬第一種情況,也是在實務中出現最多的情況,共同繼承人對彼此的繼承權沒有異議,僅對遺產分割存在異議,此時繼承糾紛之訴與共有財產分割之訴則發生競合。繼承人可以擇其一向法院起訴,但奇妙之處在于這兩者的訴訟時效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