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認定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

導讀:
法院對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進行審理首先應當明確該財產分割案件的準據法只有在準據法為中國法的前提下方能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此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后仍有財產未進行分割的這一部分財產法律上仍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對此應該是共同共有則另一方可以從發現上述行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要求分割財產,二、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適用中國訴訟時效規定的前提是準據法為中國法,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88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一、我國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此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后仍有財產未進行分割的這一部分財產法律上仍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對此應該是共同共有則另一方可以從發現上述行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要求分割財產。
此時要求分割財產的時效應當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請求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不屬于其他特殊訴訟時效的范圍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離婚后的訴訟時效應為兩年。
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也明確肯定了上述內容。即,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二、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適用中國訴訟時效規定的前提是準據法為中國法。
法院對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進行審理首先應當明確該財產分割案件的準據法只有在準據法為中國法的前提下方能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在中國法院進行訴訟確定準據法需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關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等規定來執行。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時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88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三、離婚行為發生在中國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離婚行為按照中國婚姻法律規定存在兩種形式。
第一種方式是自愿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在自愿離婚的形式下夫妻雙方結束婚姻狀態的時間應當從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種方式是通過法院判決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發現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對離婚案件進行判決。當然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也可以同意離婚并請求法院出具調解書。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外國人按照中國法律規定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的從中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做出離婚登記并頒發離婚證時雙方在中國境內的婚姻關系終止。若其中一方對財產分割存在異議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提起相關訴訟。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外國人在中國的經過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認定婚姻關系終止的。則從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雙方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終止。其中乙方也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提起相關訴訟。
在中國境內辦理本身即適用了中國法律則再行依據中國法律提起相關財產分割訴訟順利成章自然難以產生法律沖突問題。其訴訟時效也應當從發現財產之時開始起算。
四、離婚登記行為發生在境外的訴訟時效起算。
各國婚姻制度盡管存在著很多差異但是離婚基本上也采用登記和判決兩種形式。我國對于在國外做出的離婚登記和離婚判決采取了寬泛的承認制度原則上認可當事人可以在境外進行離婚但是若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生效力則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或履行必要的手續。
婚姻關系最重要的特征是一種人身關系離婚的結果是解除雙方存在的夫妻關系使得雙方的婚姻狀態歸為可以以結婚的狀態從而為一方重新登記結婚掃除法律障礙。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婚姻登記制度締結婚姻必須進行登記。關于在境外進行離婚登記的效力我國在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當中有關再婚涉及的境外離婚登記的規定是我國對待境外離婚登記的效力法律依據。該規定就兩種主體分別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一種是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第二種是針對的對象離婚的外國人的規定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幾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
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限性;
(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
(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認定的方式:一般來說,應由受理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認,法律不強制統一具體期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但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間,一般不受前述限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認定的方式:一般來說,應由受理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認,法律不強制統一具體期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但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間,一般不受前述限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