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中關于個人財產的認定及分割是怎么樣的

導讀: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一旦婚姻走向末路,關于財產的認定和劃分就顯得較為紛雜。那么離婚糾紛中關于個人財產的認定及分割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一旦婚姻走向末路,關于財產的認定和劃分就顯得較為紛雜。關于離婚糾紛中關于個人財產的認定及分割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糾紛中關于個人財產的認定及分割是怎么樣的
《民法典》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在上述案例當中甲男和乙女并不存在婚后對財產進行約定的情形,目前大部分人一般為了維系良好的家庭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很少有人對財產進行明確清晰的約定。因此一旦婚姻走向末路,關于財產的認定和劃分就顯得較為紛雜。
(一)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共同還貸”如何補償對方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以取得房產證為準),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么?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貸款前,應當將房屋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后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后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后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關于婚前財產約定的理解:
婚前財產約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采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