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之一可否單獨起訴(共有人之一可否單獨起訴要求銀行解除抵押)

導讀:
在共同借款中,共同 債務人 對 債務承擔 連帶的責任, 債權人 只起訴其中一個債務人法院是會支持的,共同債權人之一能否單獨起訴共同債權人之一能否單獨起訴: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共同債務人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每一個債務人都要對債務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
共同共有人可以單獨起訴嗎
法律分析:就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是否可以單獨起訴排除妨害,是否能夠獲得法院支付的問題上,本律師團隊成員不僅做法律檢索與案例研究,還去管轄法院的立案窗口進行咨詢。立案法官答復可以起訴,關鍵看訴請如何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共同債權人之一能否單獨起訴
法律主觀:
可以只起訴一方。在共同借款中,共同 債務人 對 債務承擔 連帶的責任, 債權人 只起訴其中一個債務人法院是會支持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 《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法律客觀: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債權人之一能否單獨起訴
共同債權人之一能否單獨起訴: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共同債務人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每一個債務人都要對債務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2、因此,債權人可以選擇部分債務人進行起訴。部分債務人承擔共同債務清償后,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清償義務的人償付。
可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1)如果共同借款人抗辯其內部存在約定的或者實際的使用份額,則對此抗辯內容進行審查,一旦查明屬實,就在判決主文中明確承擔了債務的借款人可依照份額進行追償;
(2)如果共同借款人未抗辯存在使用份額,亦未對共同借款行為做出解釋,則在判決中明確承擔了清償義務的借款人可以依照實際使用份額向其他借款人進行追償。
所有債務人都不還債怎么辦:
債務人有還債的義務,當債務到期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債務人應當償還債務。如果債務人拒不還債或者以其他形式逃債的,債權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討回債務;
1、向法院起訴
向法院起訴,借助國家強制力保障債務的順利討回無疑是最好的辦法,但是相對于一對一的的債權債務關系來說,一對多的債務難度更大。因為要運用法律手段討回債務就需要做比一對一更多的準備,尋找更多的證據。此時最好有律師的幫助,在律師的建議下搜集證據,既不會亂了陣腳,又不會遺漏什么關鍵的地方,勝訴的幾率更大一些。
2、行政干預手法
對所有人來說,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作出相當成績的人更看重以后的升遷。如果此時在老板的.印象中變成一個不誠信的人必定是非常苦惱的事情。那么債權人就可以借用這一點,讓債務人的上級對債權人產生同情和支持,然后對債務人進行說服教育。幫助債權人討回債務。
綜上所述,這種多個債務人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難處理的一種債務糾紛,債務人之間不愿吃虧的心理導致他們誰也不愿意先還債,甚至想著推脫給其他人。為了保證到期債權能夠實現,最好的辦法是在借錢的時候設立保證人或者抵押物,另外還需要商議好還債的方式,讓債務人無法推卸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合伙人之一有權起訴嗎
合伙人之一有權起訴
1、要求終止雙方的合作關系,解散公司,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可能在取證上要下功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