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子關系可否通過起訴解除

導讀: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僅存在著姻親關系,這種名份之稱,基于繼子女的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系的存續與否而自然成立或終止。本咨詢案例中的吳某自幼隨其母和繼父一起共同生活,并由二人共同撫養長大,就業安家,其繼父已經履行完成了撫養義務,他們之間無疑已經形成了撫養關系,即使其母親與繼父離婚,但不影響繼父吳某履行贍養義務,所以,吳某想起訴解除父子關系,不履行贍養義務,個人認為,吳某的訴求不能獲得法律支持。那么繼父子關系可否通過起訴解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僅存在著姻親關系,這種名份之稱,基于繼子女的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系的存續與否而自然成立或終止。本咨詢案例中的吳某自幼隨其母和繼父一起共同生活,并由二人共同撫養長大,就業安家,其繼父已經履行完成了撫養義務,他們之間無疑已經形成了撫養關系,即使其母親與繼父離婚,但不影響繼父吳某履行贍養義務,所以,吳某想起訴解除父子關系,不履行贍養義務,個人認為,吳某的訴求不能獲得法律支持。關于繼父子關系可否通過起訴解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咨詢:吳某隨母親五歲嫁到繼父這個家,一直生活在一起,我后來結婚成家,一直父母保持聯系,經常探望,也給錢給買東西。最近幾年,我母親和繼父關系惡化,已經離婚,繼父管我要贍養費,我心里不愿意,覺得他自己也有孩子,且與我母親已經離婚,我不想履行贍養義務,該如何解除親屬關系?
解答: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關系如何解除。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那么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能否因生父或生母死亡或離婚而消除呢?
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者父母離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種姻親關系,但根據情況的不同,可以產生三種類型的法律關系:一是名份型。即繼子女沒有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也沒有對繼父或繼母盡贍養扶助的義務,關系松散,僅有繼父母子女名份,他(她)們相互間純為姻親關系,雙方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二是形成撫養關系型。即繼子女尚未成年,與繼父或繼母生活在一起,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根據《婚姻法》第21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的規定,這種類型是一種因相互間存在著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法律擬制血親關系。三是收養型。即繼父或繼母依照《收養法》第14條的規定,經繼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確收養了繼子女,該繼子女與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除,是一種因收養事實而直接產生的養父母子女關系,也是法律擬制血親關系。
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僅存在著姻親關系,這種名份之稱,基于繼子女的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系的存續與否而自然成立或終止。不管婚姻關系是否存續,雙方之間均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
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即存在著姻親關系,也存在著撫養關系。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不能消失,他們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既不能因為雙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為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與繼父或繼母離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