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車時受傷可否要求車輛所有人及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導讀:
A有限公司是粵AD37××公交車的車主,該車在**聯合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險,范某在事發時正在履行職務。現在原告請求由**聯合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部分由范某、A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乘客下車時因車門關閉遭受傷害的,應認定為交通事故,此時下車的乘客應認定為行人。因此,乘客下車因車門關閉受傷時可以要求車輛所有人及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那么乘客下車時受傷可否要求車輛所有人及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A有限公司是粵AD37××公交車的車主,該車在**聯合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險,范某在事發時正在履行職務。現在原告請求由**聯合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部分由范某、A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乘客下車時因車門關閉遭受傷害的,應認定為交通事故,此時下車的乘客應認定為行人。因此,乘客下車因車門關閉受傷時可以要求車輛所有人及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關于乘客下車時受傷可否要求車輛所有人及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乘客下車因車門關閉受傷要求車輛所有人及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2013年2月2日9時10分,原告乘坐范某駕駛的粵AD37××公交車(屬于A有限公司)行至廣州市海珠區南洲路車站,正下車時,該車右后門突然關閉,夾到原告腳,將原告帶倒,使其摔在地上受傷。事故發生后,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珠大隊于2013年2月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在事發時屬于行人,范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A有限公司是粵AD37××公交車的車主,該車在**聯合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險,范某在事發時正在履行職務。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山大學孫逸仙紀念醫院南院治療,后又于當天即2013年2月2日轉到廣州中醫藥大學附屬骨傷科醫院,從當日至2013年3月12日在該院住院治療,共住院38天。2013年5月6日,法醫臨床鑒定意見認為胡*女左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致左下肢功能部分喪失的傷殘程度為九級。現在原告請求由**聯合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部分由范某、A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因下車時車門關閉受傷的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并予以賠償
原告乘坐范某駕駛的公交車,在下車過程中發生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門確定當時原告屬于行人,并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范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聯合保險公司稱原告在事發時屬于車上人員,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不在“交強險”的理賠范圍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事故車輛已經投保了“交強險”,故承保人**聯合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保險金額范圍內對賠償金承擔賠付責任,即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范圍內賠付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的范圍內賠付醫療費。另:由于事故車輛還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故**聯合保險公司對超出“交強險”保險金額的賠償金部分,應根據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進行賠付,不足部分再由A有限公司承擔。
律師說法:乘客下車因車門關閉受傷時可否要求車輛所有人及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案中,乘客下車時因車門關閉遭受傷害的,應認定為交通事故,此時下車的乘客應認定為行人。在該交通事故中,司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無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可知,交通事故的賠償順序為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侵權人。因此,乘客下車因車門關閉受傷時可以要求車輛所有人及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