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門夾傷乘客,能否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導讀:
涉案車輛由某公交公司在一保險公司投保了。陳某認為,該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故將公交公司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梁某在未關好車門的情況下即行車,致使陳某受傷,對事故應承擔全部責任,因事發時梁某為某公交公司員工,且正在履行職務行為,故某公交公司應對陳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陳某雖為公交車乘客,但在事故發生時,屬于正常下車后因本車發生受到傷害,符合交強險中的“第三者”的身份,故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認定乘客系交強險中的“第三者”,判令保險公司賠償乘客陳某各類損失437.12元。那么公交車門夾傷乘客,能否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涉案車輛由某公交公司在一保險公司投保了。陳某認為,該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故將公交公司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梁某在未關好車門的情況下即行車,致使陳某受傷,對事故應承擔全部責任,因事發時梁某為某公交公司員工,且正在履行職務行為,故某公交公司應對陳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陳某雖為公交車乘客,但在事故發生時,屬于正常下車后因本車發生受到傷害,符合交強險中的“第三者”的身份,故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認定乘客系交強險中的“第三者”,判令保險公司賠償乘客陳某各類損失437.12元。關于公交車門夾傷乘客,能否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4年1月18日,梁某駕駛某公交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車行駛至北區路112公交車站路段時,該車右后門將剛下車的乘客陳某右手擠壓后致其倒地,造成陳某受傷。
事發后,陳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等多處受傷。經鑒定,陳某左上肢功能部分喪失,傷殘程度為十級。其右手功能部分喪失,傷殘程度為十級。
交警部門對該事故作出認定,梁某的行為違反了《實施條例》關于“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之規定,負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
另查明,某公交公司墊付陳某門診費用986.3元、住院費11967.83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960元,并另向陳某支付了出院后三個月的護理費7280元。
涉案車輛由某公交公司在一保險公司投保了。
陳某認為,該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故將公交公司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梁某在未關好車門的情況下即行車,致使陳某受傷,對事故應承擔全部責任,因事發時梁某為某公交公司員工,且正在履行職務行為,故某公交公司應對陳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陳某雖為公交車乘客,但在事故發生時,屬于正常下車后因本車發生受到傷害,符合交強險中的“第三者”的身份,故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認定乘客系交強險中的“第三者”,判令保險公司賠償乘客陳某各類損失437.12元。
案例分析:
機動車保險涉及到“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的認定以事故發生時為節點
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中所涉及到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即“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
本車人員在正常下車、下車休息、指引倒車等情形下因本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由于其車上人員身份已經正常發生轉換,應當認定為該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
本案中,陳某在事故發生時,由車上乘客轉化為離車人員,屬交強險規定的“第三者”的身份,故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陳某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