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他人駕駛自己的車輛發生事故責任誰擔?

導讀:
第一種意見認為兩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均應該由王某承擔。因為新車還未辦理保險手續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車輛所有人是王某且是王某再三要求李某學開車過錯責任在王某李某不對自己的損失承擔責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所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李某23歲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此事故的發生有能力承擔責任符合責任承擔的首要條件。侵權責任法第六條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李某再三推托王某的要求王某還一再要求李某駕車導致最終發生了事故。那么要求他人駕駛自己的車輛發生事故責任誰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意見認為兩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均應該由王某承擔。因為新車還未辦理保險手續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車輛所有人是王某且是王某再三要求李某學開車過錯責任在王某李某不對自己的損失承擔責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所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李某23歲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此事故的發生有能力承擔責任符合責任承擔的首要條件。侵權責任法第六條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李某再三推托王某的要求王某還一再要求李某駕車導致最終發生了事故。關于要求他人駕駛自己的車輛發生事故責任誰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王某(24歲)新購一輛小汽車還未來得及購買保險便經常在朋友面前炫耀。某日王某約好友李某(23歲)出玩說要用自己的車教李某開車但不會開車的李某因害怕不敢答應王某堅持說自己車輛性能好且有自己在一旁教不會出問題后李某開車行至一窄橋路段因反應不及時導致車輛側滑旋轉幾圈翻至橋下王某和李某雙雙受傷共花費數萬元醫療費。
分歧
對于兩人的損失由誰賠償有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兩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均應該由王某承擔。因為新車還未辦理保險手續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車輛所有人是王某且是王某再三要求李某學開車過錯責任在王某李某不對自己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事故的責任兩人均要負責任其中李某承擔主要責任王某承擔次要責任。保險公司不理賠是事實王某有過錯對事故要承擔責任也是事實李某是成年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也應該承擔責任。
管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由此可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前提條件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了保險合同且合同已經生效。因王某未來得及為肇事車輛辦理保險手續所以對事故的損失不能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二、李某作為駕駛人應該承擔主要損害責任。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所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李某23歲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此事故的發生有能力承擔責任符合責任承擔的首要條件。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已排除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可能性事故發生之時李某是車輛的使用人根據該法條規定李某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李某對己開車并非是自愿要求而是因王某再三堅持才答應的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李某有健全的思想完全可以預測到答應王某由自己來開車的風險。且在這種條件下李某有選擇權其可以選擇不去駕駛車輛(其實只要任由王某如何要求李某都堅強不去開車對王某也不會造成什么實質性的損失和影響)也可以選擇答應王某由自己駕駛去接受駕駛車輛可能會出現交通事故這樣的風險。最終李某選擇了答應王某自己去駕駛而放棄了不去駕駛故李某對事故應承擔主要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王某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上述法條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斷王某應否要承擔責任關鍵是王某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有無過錯。王某也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己購買了車輛根據一般的合理推斷王某應該具有比李某更健全更扎實的機動車駕駛知識更應該能夠預測到李某作為一個沒有駕駛經歷的新人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很可能因為技術不佳、動作不熟練或者反應不及時等因素發生交通事故。況且李某再三推托王某的要求王某還一再要求李某駕車導致最終發生了事故。如果不是王某的一再要求也許就不會發生類似事故因而據此可以認定王某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故王某應適當減輕李某的賠償責任承擔損害賠償的次要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