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車提前“脫保”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導讀:
出事故才知車已“脫保”李-超(化名)2006年3月13日買車時,在某保險公司為愛車投保,保險期限1年。次年3月6日,保險期限將至,李-超提前一周來到保險公司,準備續保1年。2008年3月10日,李-超開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后向交警大隊報案,并要求保險公司給予賠償。導致發生事故時,車輛剛好處于“脫保”期。因此,這起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李-超享有保險利益,但他拿到保單未認真審查,釀成日后糾紛,也負一定責任。故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承擔80%的保險責任。由于目前原告與事故受害人之間的賠償問題尚未處理終結,原告可待賠償終結后再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金。那么投保車提前“脫保”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事故才知車已“脫保”李-超(化名)2006年3月13日買車時,在某保險公司為愛車投保,保險期限1年。次年3月6日,保險期限將至,李-超提前一周來到保險公司,準備續保1年。2008年3月10日,李-超開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后向交警大隊報案,并要求保險公司給予賠償。導致發生事故時,車輛剛好處于“脫保”期。因此,這起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李-超享有保險利益,但他拿到保單未認真審查,釀成日后糾紛,也負一定責任。故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承擔80%的保險責任。由于目前原告與事故受害人之間的賠償問題尚未處理終結,原告可待賠償終結后再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金。關于投保車提前“脫保”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事故才知車已“脫保”
李-超(化名)2006年3月13日買車時,在某保險公司為愛車投保,保險期限1年。
次年3月6日,保險期限將至,李-超提前一周來到保險公司,準備續保1年。手續完成后,沒仔細看,他就拿著保單走了。
2008年3月10日,李-超開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后向交警大隊報案,并要求保險公司給予賠償。但保險公司核查后發現,李-超的保單期限為“2008年3月6日”,于是以過期為由,拒絕理賠。
李-超認為,辦理當日他已告知保險公司業務人員是續保,投保時間為“2007年3月14日至2008年3月13日”,是業務人員失誤,將保險期限弄成了“2007年3月7日至2008年3月6日”。導致發生事故時,車輛剛好處于“脫保”期。
索賠遭拒告上法庭
索賠未果后,李-超選擇訴至法院討說法,請求法院確認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且期限至2008年3月14日止,同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30801.67元。
法院開庭后,被告對確認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無異議,但辯稱,由于合同的保險期限止于2008年3月6日,所以,2008年3月10日事發時不在約定期限內,故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對當事業務員楊某進行了調查,他說,由于其保險業務很多,原告辦理過程已記不清楚,對雙方當時是否明確了合同的保險期限、原告有沒有明確告知是“續保”及是否出具過上年度保單等事實無法確定。
保險公司承擔80%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李-超于2006年3月13日與該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合同。2007年3月6日,因上一年合同即將在13日到期,李-超便前去投保,從他的意圖看,意在續保。依據相關規定,承保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等,但此次卻首先由于保險人失誤,造成保單上的保險期限與投保人的投保意圖不一致,使該車保險期限在2007年3月7日至同年3月13日重疊,而在2008年3月7日至同年3月13日脫保。按照相關規定,法院認定,該合同的保險期限應為“2007年3月14日零時至2008年3月13日24時”。因此,這起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李-超享有保險利益,但他拿到保單未認真審查,釀成日后糾紛,也負一定責任。故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承擔80%的保險責任。
由于目前原告與事故受害人之間的賠償問題尚未處理終結,原告可待賠償終結后再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金。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已上訴。
判后寄語(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