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確保能收回工程款,有什么措施?

導讀:
如何才能確保能收回工程款,有什么措施?
拖欠工程款一直是建筑行業的頑疾,發包人囊中羞澀,工程停工的情況下,我們無奈選擇解除合同,活不干了,還會面臨發包人沒有能力或沒有誠意而拖欠工程款的難題,那么如何才能確保能收回工程款,有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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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確保能收回工程款,有什么措施?
河北子帥律師事務所張浩天律師解答:
確保工程款的收回,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第一,嚴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完善合同條款。
第二,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
第三,正確運用法定抵押權。
第四,通過提起代位權訴訟保護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強制執行。
《建筑法》第十八條規定,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河北子帥律師事務所張浩天律師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此,在合同中約定利息如果超過上述規定,就是顯失公平,法院不會支持。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應當從何時計付: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計付。利息應該跟著本金走,應當什么時候支付本金,未按約定支付的,就應當什么時候支付利息。
2014年開始執業,擔任政府、事業單位、企業多家法律顧問單位,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企業合同糾紛、房地產業務、企業法律顧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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