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探望權應如何行使,才能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

導讀:
雙方離婚后至2020年9月前,甲男均按承諾書中約定的時間行使探望權。2020年9月后,雙方就女兒的探望權行使未能達成一致,原承諾書中約定的探望方式未能實現,故糾紛成訟。一審法院裁判一審法院認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時間和方式應根據父母雙方的生活情況以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最大限度避免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再次傷害,切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那么離婚后探望權應如何行使,才能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離婚后至2020年9月前,甲男均按承諾書中約定的時間行使探望權。2020年9月后,雙方就女兒的探望權行使未能達成一致,原承諾書中約定的探望方式未能實現,故糾紛成訟。一審法院裁判一審法院認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時間和方式應根據父母雙方的生活情況以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最大限度避免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再次傷害,切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關于離婚后探望權應如何行使,才能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探望權應如何行使,才能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
案號
案由:婚姻家庭糾紛
案號:(2021)浙05民終257號
審理法院: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民事
文書類型: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1-04-02
審理程序:二審
數據來源:普通案例
(案例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均為化名)
一審訴訟請求
甲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準許其行使對女兒小甲的探望權,具體探望時間為每周五下午放學后甲男從學校處接小甲至其處,周日下午送回,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期間甲男與女兒小甲共同相處一半時間;
2.乙女對上述第一項訴訟請求中探望權的行使履行協助配合的義務;
3.本案訴訟費由乙女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
X年X月X日,甲男與乙女在湖州市南潯區民政局登記結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小甲。
2013年3月13日,甲男與乙女在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經調解離婚,調解書中就婚生女小甲的探望權約定如下甲男自2013年3月15日起,每周享有探望婚生女兒小甲一次的權利,探望期間不得影響婚生女兒的學習、生活,乙女應盡配合義務。
同日,乙女及兩案外人向甲男出具承諾書關于女兒探視方面,男方可每周五晚上接去,周日須送回湖州,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雙方離婚后至2020年9月前,甲男均按承諾書中約定的時間行使探望權。
2020年9月后,雙方就女兒的探望權行使未能達成一致,原承諾書中約定的探望方式未能實現,故糾紛成訟。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時間和方式應根據父母雙方的生活情況以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最大限度避免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再次傷害,切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甲男與乙女離婚時已就探望權如何行使有明確約定,在離婚后至2020年9月期間,雙方亦能按照約定行使探望權。2020年9月之后,雙方就探望權的行使時間及方式發生爭議,現甲男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
關于探望權的行使時間和方式,考慮到孩子現年9周歲,學業負擔日益加重,并有與同伴交往的需求,該院本著既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孩子同父親及爺爺奶奶的溝通交流、減輕孩子因父母解除婚姻關系而帶來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孩子今后身心健康成長,又能維護甲男合法權利的原則,結合雙方離婚時關于探望時間的約定,確定探望權的行使時間及方式。
甲男、乙女雖已離婚,但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情感紐帶不可割裂,乙女作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應積極配合甲男探望女兒,讓女兒感受甲男作為父親的關心與疼愛,使其身心得以健康成長。據此,為正確調整父母與子女的探望權問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
在不影響婚生女小甲正常生活、學習前提下,自該判決生效之日起,甲男每個周末有權探望女兒小甲一次,具體探望時間和方式如下:上學期間,甲男在每周日早上8時到乙女處接走小甲至當日19時將小甲送回乙女處;
以上探望時間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則變更為甲男在法定節假日第一天上午8時從乙女處接走小甲,于法定節假日第二天17時前送回乙女處;
寒、暑假期間,甲男于寒暑假第一天從乙女處接走小甲,至寒假第六日和暑假第十五日將小甲送回乙女處。
乙女應給予配合,提供便利。
上訴人主張
甲男上訴事實和理由:
1.原審判決無視甲男與乙女離婚時對探望權的明確約定,僅以乙女片面的關于孩子學業壓力重的陳述,強行變更了雙方約定的探望權履行方式。甲男與乙女離婚時已就如何行使探望權進行了明確約定,即男方每周五晚上可以接去,但每周日必須送回湖州,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的情況下,不以任何理由拒絕。該約定未出現其他重大變故時,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不應以乙女單方面關于孩子學習壓力的陳述就進行變更。綜合乙女一直以來拒絕甲男行使探望權的行為,其陳述是否屬實極度存疑的。并且一審庭審時,乙女并未提出不按約定讓甲男行使探望權,只是表示探望不影響孩子的學習,而甲男也表示愿意周末接送孩子上興趣班,不影響其學習,所以不能僅憑乙女孩子周六要上興趣班就變更雙方之間的原約定;
2.原審判決對于探望權的履行方式脫離實際,不利于孩子周末的休息,更容易成為乙女阻撓甲男探望孩子的借口。原審判決甲男每周日早上8點到乙女處接走小甲至當日19時將小甲送回乙女處,這種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明顯沒有考慮到實際情形,小甲只是一個10歲的孩子,周末要休息,早上8點接走孩子不僅無法讓孩子得到很好的休息,更有可能成為乙女阻撓其探望孩子的借口。甲男要求行使探望權的目的更多的是為了孩子在不缺失父愛的環境下成長,而不是要影響孩子周末的正常休息。甲男從2020年9月至今沒有見到過孩子,因不想在孩子面前與乙女發生沖突,所以從未強行帶走孩子或者前往乙女處吵鬧,甲男希望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甲男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辯稱
乙女辯稱:
離婚時甲男帶著全家強行將4個多月的小甲帶走,其為了拿回撫養權,被迫寫下在不影響學習的情況下不以任何理由拒絕,男方不承擔女兒的撫養費用,由母親自己獨自承擔,今后不向男方要求任何費用的承諾。
探視中小甲不愿意跟甲男去,甲男也不同意。有時候小甲微信跟甲男說能不能不去了,甲男也不同意,就算周六有興趣班甲男也要去退掉并把小甲接走。其實甲男周末把小甲接回家的時候,甲男自己并不在家,對小甲的作業也不輔導,就算輔導了也存在很多錯誤。等晚上回來其還要重新輔導。而且甲男現在已婚并重新育有兩個女兒,其也沒有足夠的精力留給小甲。現在小甲處于小學階段,周一至周五學校的課程已經安排滿了,周末安排興趣班、輔導班也是常態,也沒有過多的時間讓甲男行使探望權。
綜上,甲男的上訴意見沒有法律依據,希望法院依法判決。
二審法院裁判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從2020年9月份以來,乙女把甲男的電話和微信都拉進黑名單,導致甲男無法與其溝通,不能正常行使其對小甲的探望權。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甲男對其女兒小甲的探望權具體應如何行使。
甲男主張按照乙女和案外人向其出具的承諾書,即關于女兒探視方面,男方可每周五晚上接去,周日須送回湖州,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行使對小甲的探望權,認為一審判決其在每周日早上8時到乙女處接走小甲至當日19時將小甲送回乙女處不具有可操作性。
本院認為,探望權系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對未與之共同生活的子女進行探視、看望、交往的權利,其行使的前提是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本案中,小甲已滿9周歲,已進入小學三年級階段,現階段的學習任務相比之前已明顯加重,同時隨著年齡的增長想與同伴交往的愿望也會越來越強,一審法院在本著既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生活,又能保證孩子同父親及爺爺奶奶相處交流、減輕孩子因父母離婚而帶來的不利影響及又能有利于孩子今后身心健康成長的基礎上,結合雙方離婚時關于探望時間的約定,對甲男行使探望權的具體時間和方式所作出的處理并無不當,故對甲男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甲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麗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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