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孩子不知情兒子跟媽媽女兒跟爸爸我們都成年了要怎么才能都跟媽媽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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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媽媽想要女兒撫養權該怎么做其實母親想爭取女兒的撫養權有很多有利條件,只要母親盡量將這些條件賦予自身,拿到撫養權的概率就會大大提升。那么媽媽想要女兒撫養權該怎么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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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了兒子能跟媽媽嗎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子女撫養權歸屬可以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據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因判決所以是可以跟媽媽生活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的子女撫養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那么離婚了兒子能跟媽媽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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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一般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民法典中離婚兒子女兒的撫養權怎么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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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那么母親的監護人是兒子女兒能繼承遺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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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7月12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付女兒撫養費的媽媽陳某某實施拘留15天。2004年2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女孩胡美由胡某某撫養,陳某某從2004年2月起每月給付小孩撫養費90元。法院立案執行后,多次傳喚陳某某到法院履行義務交納撫養費,但陳某某拒不到庭。法院執行人員最后強制將陳某某拘傳到法院后,陳某某稱胡某某為男子漢對自己的小孩都不撫養還要她一個農村婦女來撫養是沒有道理的,所以拒不給付撫養費。法院執行人員則詳細地向她解釋有關法律規定,但陳某某仍態度堅決的表示拒不履行,針對被執行人的態度,遂川法院遂作出對其拘留15天的決定。那么離婚媽媽拒付女兒撫養費被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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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們知道自古以來子女就有義務責任去贍養父母,但是僅今年子女拋棄父母的現象頻發發生,國家在道德教育的同時也在法規中明確規定相關責任,入股故意拋棄父母致使父母出現嚴重的健康損失就要依法追究責任,有時候還會出現兒子和女兒贍養的不同,那女兒和兒子的贍養區別是什么?就是說,女兒和兒子承擔同等的贍養父母的義務。這項是義務是法定的,不因其他事由而改變。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那么女兒和兒子的贍養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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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父母離婚時撫養權判給了媽媽孩子也能繼承父親的遺產,除非父親在遺囑中指定了其他的繼承人,而且父親的遺囑是有效的,不然孩子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也是第一順序繼承,父母離婚判給媽媽還能繼承父親的財產嗎法律主觀:父母離婚了,只要房產是 父母的財產 ,孩子依然有繼承權,1、母親離婚后并不影響繼承權的認定,一般由配偶、子女和父母來進行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如果兒子歸父親女兒歸母親,離婚協議中如果沒有具體規定母親房產的歸屬,那么一般情況下,在母親去世后,母親的房產會按照法律繼承順序進行分配。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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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兒子女兒繼承權一樣嗎在繼承權的問題上,若無特殊情況,兒子和女兒擁有的繼承權利是一樣的,同樣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需均等分配。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那么兒子女兒繼承權一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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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李俠的兒子吳建說,媽媽給他買的婚房理應歸他所有,吳建說,雖然父母離婚對他傷害很大,可是母親李俠一直都很疼愛他,李俠的父親也就是吳建的外公李文軍認為,女兒李俠的房子他也有份,外公告外孫要求分割房產法庭上,李文軍的兒媳婦轉達了老人的意愿:外孫吳建由于父母離婚,跟李文軍之間的祖孫情誼并不濃厚,在李俠離婚后極少來看望李文軍,女兒李俠是個苦命人,離婚后獨自外出打工,那套房子是女兒掙錢買的,他曾聽媽媽李俠說買了一套房子,李俠還特意打電話給他說給他當婚房。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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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月4日下午18時許,開福公安分局芙蓉北路派出所接到一女子報警,稱其2歲半的兒子在湘江世紀城附近被幾名男子開車帶走。隨后,派出所立即部署大量警力開展視頻偵查、調查走訪,全力追蹤車輛及孩子下落。經過連續幾個小時的追查,派出所終于與孩子生父王某取得聯系,證實該小孩系被王某及朋友接走。王某告訴民警,他只是想念兒子想帶他出去玩玩,才想到了這個“主意”。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那么未婚媽媽報警稱兒子被搶走結果是生父接走,未婚子撫養權怎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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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兒子女兒的繼承權是一樣的嗎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如果是通過法定的方式繼承遺產的,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所以繼承權是一樣的,原則上平等分割遺產。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那么兒子女兒的繼承權是一樣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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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財產全部給兒子卻要女兒贍養:子女的贍養義務不以父母贈與財產為前提,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父母對子女財產贈與的多少并不影響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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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文中人物均為化名)李老先生說,外孫由于父母離婚,對自己一點都不親,房子是女兒掙錢買的,現在女兒沒了,自己白發人送黑發人,老年生活困苦,所以起訴外孫要求分割房產、女兒存款,2011年,李俠在賈汪購置了一套房子,付了首付,辦理了商業貸款分期付款,該房產現在市場價值30萬元左右,李俠仍有十余萬貸款未還清,法院經審理認為,配偶、子女、父母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本案中原告、被告作為父母、孩子,均有權繼承李俠的遺產份額,劉龍則哭著稱,我媽媽很疼我,她以前老說因為和爸爸離婚了,對我很歉疚,前幾年我媽媽買了房子后就電話告訴我,說給我買了一套婚房,還說要過戶給我,我說不要,等我結婚了,媽媽你就不要打工了,和我住在一起,給我帶孩子,李俠的兒子劉龍今年二十多歲,由于李俠前夫再婚,劉龍被爺爺奶奶養大,現在徐州打工,究竟誰有資格分配逝者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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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張-林的父母于1996年離婚,父母離婚后他一直隨母親一起生活,其父親劉-明每月給張-林撫養費70元。隨著原告年齡的增長,其父親每月給付的100元撫養費,已不能滿足原告現在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的一半,原告再次起訴,要求其父親增加給付撫養費120元和承擔教育費二分之一。如張-林是自己的子女,則必須把名字改成劉-強,然后再付撫養費。順義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張-林父母離婚后,張-林母親擅自變更張-林姓名不妥,但張-林仍是被告劉-明之子,被告劉-明應當對原告張-林盡。根據原告當地同等學校和基本生活情況,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那么離婚后媽媽更改兒子姓名父親可不可以拒付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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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兒子和女兒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女性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法定繼承中女性享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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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再婚后一邊催要撫養費,一邊惡意切斷孩子和爸爸的聯系,無奈之下提起探望權糾紛
本案中,被告與被繼承人屬于再婚夫妻,繼承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其再婚前所生育的女兒作為本案繼承人參與分割遺產。經查,其女兒在被告再婚時已成年,并未與被繼承人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法院予以駁回被告該項請求。判斷繼父母子女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以是否形成撫養關系為標準。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世上只有媽媽好,沒媽的孩子像棵草”,這首耳熟能詳的兒時童謠,照進了現實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殘酷一面。 本應該擁有快樂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親離世后,被父親與繼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膽小自閉、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撫養,可以要到監護權嗎? 1歲父母離婚 與母親相依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個小城鎮,李先生與王女士按農村習俗轟轟烈烈地辦理了結婚典禮,開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一年后,王女士順利生下兒子小昊,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一份無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長,小兩口年輕氣盛,常因雞毛蒜皮的小事激烈爭吵,后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甚至因離婚糾紛鬧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離婚糾紛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協議,剛滿一周歲的小昊由母親王女士撫養。此后母子倆相依為命,日子雖清貧,但也幸福。 6歲母親去世 受后媽虐待 可是命運的殘酷再次降臨到這對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僅6歲的小昊徹底失去了母愛。 在這個還不懂生離死別的年紀,“媽媽、媽媽”的哭喊聲撕心裂肺,母親的離世對于這個單親家庭的孩子來說無疑是巨大的打擊! 此后,小昊被父親接回家中,但此時的父親已再婚,小昊就變成了繼母的眼中釘、肉中刺。繼母經常恐嚇、辱罵小昊,甚至不分青紅皂白對他進行毆打,每天只讓他吃剩菜剩飯,小小年紀的他飽受身心摧殘。 而小昊父親竟然沒有一絲父愛,他的冷血無情也是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父親在小昊被繼母虐待時不聞不問,不照顧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學費、醫療費。 在長期的這種惡劣生活環境中,小昊因營養不良導致身體發育遲滯,遠不及其他同齡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發膽小自閉,講話都不敢高聲言語,已被醫院診斷為中度抑郁,嚴重影響了小昊的健康成長。 姥姥想要監護權 父親拒絕 得知此情況的姥姥對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時小昊繼母揚言威脅,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來了,否則會遺棄甚至殺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沒有一個小朋友本該有的天真可愛,眼睛里透露出對外界的恐懼與無助,身上青一塊紫一塊的,衣物只有破爛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無。 頓時,姥姥淚流滿面,十分心疼這個苦命的外孫,不知道在這四五年時間里,小昊是受盡多少的苦楚、過著怎樣的悲慘生活…… 姥姥決定要回小昊的撫養權,讓他從自閉和抑郁的陰霾中走出來,重新找回快樂的童年,但是父親卻拒絕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為了讓小昊能夠順利入學、健康成長,姥姥決定用法律手段捍衛外孫的合法權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尋求幫助。 天用律師正義出手 成功要到監護權 聽到案件詳細情況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牽連著所有律師們的心,天用律師辦理的不僅是一個案件,更關乎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與未來人生! 天用律所專案組更是心急如焚,面對父親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專案組立即啟動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師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但是法官表示,“這個案件很可能不會開庭審理,父親有監護權是合理的”。 天用律師與法官據理力爭:“雙方沒有結婚證,母親去世,姥姥當然可以要監護權,而且一個六七歲的孩子長期遭受父親與繼母虐待,已屬侵權,本次開庭審理關乎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和未來發展!” 利他之心與正義的力量是強大的,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案件如期開庭審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證據,在庭審中歷數小昊父親與繼母的虐待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小昊父親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姥姥為小昊監護人。 案件勝訴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溫暖懷抱,天用律師的堅持不懈也收獲了勝利與喜悅。 小昊姥姥特意送來一面錦旗表達感謝,希望小昊能夠順利上學、健康成長,擁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兒子欠錢不還可以要求父母償還嗎: 自古以來無論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償父債”都被道德約束為一種天經地義的行為,也深受社會廣泛認可。但隨著現代社會法制的不斷完善,是否要“子償父債”,還要根據債務糾紛的具體情況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錢是子女與債券人之間的行為,無法對父母產生約束。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約束力僅限于合同雙方,是誰的債務就該誰還,父母并無義務償還。 ●子女離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時給父母留下一筆遺產被父母繼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繼承財產價值范圍之內,對“兒子”的債務具有相應償還責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債,在沒有擔保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只能要求其個人償還,父母不具有連帶責任。 但現實中,一些債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對于子女的疼愛,對方欠錢不還就去找對方父母要錢,甚至使用極端手段,其實這種做法往往無法獲得法律支持,有些極端的討債還會給家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一份特殊的調解書,離婚時男方給成年的兒子一筆結婚的費用給予大女兒保管,待兒子結婚時用到兒子身上,無疑不說到離婚這個地步,雙方確實已經很難相信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