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間的貨款糾紛(公司之間貨款欠條)

導讀: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貨款收不回,業務員需要承擔責任么
公司貨款收不回來,屬于公司與購貨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與業務員無關,業務員不承擔責任。不過,如果業務員在拓展業務時嚴重不負責任,具有重大過失,導致公司貨物被騙,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業務員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商家公司倒閉造成貨款不能收回,不是業務員過錯造成的,因此,公司不得要求業務員承擔責任。如果因業務員工作懈怠,收回貨款不及時,后來商家倒閉,業務員只能承擔制度的處罰,公司只能依據規章制度對業務員進行必要的處罰。扣罰工資不能超過當月的20%,否則,就是違法的。業務員同公司實屬勞動關系,業務員的工作性質和責任是公司單方的約定,業務員代表公司同客戶所出現的買賣合同實屬公司同客戶的合同;責任劃分上來說:一、業務員所得的是工資和業務提成或獎金;在公司制度層面上,業務員有義務協助公司追回貨款;若客戶由于倒閉或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時,公司和業務員可以訴求于法律途徑追回貨款。二、若由于業務員離職或由其他原因離開公司時,他所管理的客戶貨款沒有收回時,公司要發函給客戶給予通知其業務員離職,后續業務和貨款直接由公司指定的人員接手,不得再同原業務員發生本公司的貨款和業務; 三、在業務員離職時若有客戶貨款沒有收到,則可責成其完成后離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是否合法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是合法的。
1、以前基于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
但《合同法》和《物權法》出臺后,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于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所以,明確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條件地認定為有效。這個條件就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物權法》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
企業間借貸情況現狀
如果查閱上市公司報表,發現有關企業間借貸的信息并不鮮見。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墊款項、資金占用、資金往來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說法’來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相關法規解答,法院在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時,判決的結果是讓借款人返還本金,并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并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這種判決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否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但其法律后果,對借款人來說,與向銀行貸款無實質差別;對出借方來說,受到的僅僅是并不太重的經濟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