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建設工程留置權,建設工程留置權能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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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建設工程留置權,建設工程留置權能否適用?
建設工程留置權這一問題是人們所關心的的一項重要問題。同時建設工程也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該工程關系到社會的發展,人民的生產與生活。那么如何理解建設工程留置權,建設工程留置權能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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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建設工程留置權,建設工程留置權能否適用?
山東雍徽律師事務所韓國強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留置權是指債權人依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留置該動產,以作為債權擔保的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山東雍徽律師事務所韓國強律師解析:
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也屬于一種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故承攬合同的特點在于,承攬人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工作成果,與承攬人自身的能力、條件、設備等密切相關。
定作人向承攬人支付的對價,與相應的工作成果和承攬人的勞動均成立對待給付關系。因為承攬人的勞動會直接影響其所交付的勞動成果。因此,無論是承攬合同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定作人或者發包人支付的價款,是要求承攬人或者承包人親自完成相應的工作成果,未經定作人或者發包人同意,承攬人或者承包人無權將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民法典》第772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773條規定:”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這些規定,以及《民法典》合同編第17章關于承攬合同的其他規定,原則上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除非第18章對建設工程合同有不同規定。
山東大學法學專業畢業,執業于山東雍徽律師事務所。專長:合同、侵權、公司法律事務、刑事辯護。執業以來承辦過大量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的各類典型案件,精通企業各類法律事務,具有豐富的訴訟及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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