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提存終止是如何的

導讀:
法律主觀:公證提存終止是公證處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法律主觀:公證提存終止是公證處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第二條 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公證提存終止是指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在提存后,合同終止。提存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而拒絕接受,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導致債務人不能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其債務履行的標的物可以依法送交有關部門替代履行的制度。
提存公證規則
提存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提存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提存之債真實、合法。提存的標的物必須符合合同(協議)中約定的法律規定,提存標的物必須屬于提存人所有。
法律依據:《提存公證規則》 第四條提存公證由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管轄。 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公證或在債務履行地申辦提存公證有困難的,可由擔保人住所地或債務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第一條 為維護經濟流轉秩序,預防和減少債務糾紛,保證提存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提存公證規則》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證處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公證處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標的,以防毀損、變質或滅失。
公證提存終止是公證處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的,債權債務終止。
公證提存是什么意思
所謂提存人,是指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由于提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需要提存人為提存時具有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提存方能有效。
公證處提存是指將委托人的遺囑、保險單、財產登記證書等重要文件存放在公證處,確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申請提存時需要填寫申請表格,繳納一定的費用,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公證處提存業務是如何的
公證處提存業務是如何的?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提存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熟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 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
法律主觀:公證提存終止是公證處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的,債權債務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