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提存是什么意思

導讀:
實踐中,是由債務人將標的進行提存的,提存是代為履行的方法,公證處予以提存,一般來說提存機關的保管費是由債權人承擔的,提存之后,合同終止。下面由大律網的專業律師針對合同法中的提存是什么意思的問題在本文詳細介紹。
合同法中的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的客體,學理上也稱為提存的標的或標的物,是指債務人依約定應當交付的標的物。提存應依債務的本旨進行,否則不發生債務消滅的效力。因此,債務人為提存時,不得以與合同內容不相符的標的物交付提存部門,換言之,提存標的物必須與合同標的物相符。否則,就是違約,而非提存。
《提存公證規則》第13條規定,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物)不符或在提存時難以判明兩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門應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原因拒絕受領提存標的物,則不能產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公證,并記載上述情況提存的標的物,以適于提存者為限。適于提存的標的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不動產、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適于提存的標的物。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的,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2009年《合同法解釋(二)第25條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確認,規定:依照合同法第101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所謂不適于提存的標的物,通常有三種:
①體積數量過大、過多之物,如煤、石、草、木、陶瓷等;
②易于毀損滅失之物,如新鮮魚肉,不易養育的動植物以及易耗、易燃、易爆等物品;
③消耗提存費用過巨之物。
提存的要件
1、須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債務人無法向債權清償。債務人只有在無法向債權人給付時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滅債務。因此,凡因債權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清償的事實,均為提存的合法原因。
2、須經法定程序。提存應經以下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請,申請書中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標的物、標的物的受領人。其次,經提存機關同意。提存機關受理提存申請后應予以審查,以決定是否同提存。提存機關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將提存物交給有權的保管人保管。
3、提存的主體與客體適當。提存的主體為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為債務人,但提存人不以債務人為限。凡債務的清償人均可為提存人。提存機關是法律規定的有權接受提存物并為保管的機關。有的國家市貌有專門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專設提存所,而由法院或其他椦是存。依我國現行法的規定,拾得遺失物的,可向公安機關提存;定作為變賣留置物受償后,可將余款向債權人所在地的銀行辦理提存;公證提存的,由公證處為提存樣。法院也可為存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