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被轉讓喪失優先受償權

導讀:
工程被轉讓喪失優先受償權
工程被轉讓喪失優先受償權
某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承包人承包施工某大廈的土建及安裝工程,合同價款為4145萬元。施工過程中,發包人將在建工程轉讓給某房產公司。發包人并未與承包人辦理解除施工合同的手續,同時,承包人也未與受讓人某房產公司簽訂新的施工合同,但三方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受讓人房產公司同意借款400萬元給承包人,承包人同意在大廈地下室工程款中,由受讓人房產公司直接扣除償還。此后,工程停止施工,停工期間,受讓人房產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給承包人,受讓人房產公司委托審價單位對承包人已完成的地下工程進行審價,審定價款為2006萬元。
此后,承包人提起訴訟,要求發包人、受讓人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87萬元,要求確認承包人就大廈拍賣價款具有優先受償權,并要求發包人承擔銀行利息。法院審理后認為:承包人要求受讓人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據,原因在于:首先,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施工合同關系仍然存在,并沒有解除,而與受讓人之間并未建立施工合同關系;其次,盡管三方簽訂的《借款協議》中約定,對于承包人向受讓人的借款,承包人同意于大廈地下室工程款中由受讓人直接扣除償還,此后受讓人向承包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受讓人在工程審定單上蓋章,但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尚不具備我國法律規定的債權債務轉移的法定構成要件。因此,受讓人并未成為該工程款的債務人,受讓人的行為系代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在受讓人不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承包人仍應請求債務人支付。關于承包人要求確認就大廈拍賣價款具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因大廈已經轉讓給受讓人且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發包人對該大廈已經沒有所有權,因此,承包人的該請求不能成立。
法院最后判決: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87萬元,并承擔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承包人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在執行階段,因為發包人已實際無財產可供執行,判決書成為一紙空文。[6]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當發生發包人將在建工程轉讓給第三人的情形時,承包人為預防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喪失,可向發包人要求:
1、從其收到的轉讓價款中向承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如工程為總價包干的還可預先提存該總價款。
2、簽訂協議,明確發包人與受讓人共同成為履行拖欠工程款的義務人。
3、承包人與受讓人建立新的施工合同關系,對新施工的工程具有優先權。
在建工程轉讓的時候,承包人的確可以提出這些要求,但是如果發包人或者受讓人不同意怎么辦呢承包人如何防范及處理這些問題呢
發包人在法律上具有在建工程轉讓的權利,承包人并不能進行干涉,但是為了防止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轉讓情形的出現,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事先在施工合同書內明確約定:如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要轉讓他人,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發包人應提供相應的擔保,并配合承包人與在建工程受讓人簽訂新的在建工程施工合同書。
在發生問題,發包人或受讓人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時,承包人此時可利用具有的現場占有權優勢,并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協調,表明如果受讓人不承擔責任,則民工工資難以保障來對發包人、受讓人施加壓力。如果情況仍十分糟糕,承包人還可依據《合同法》第94條第項規定,單方主張解除與發包人之間的施工合同。
另外,承包人在訴訟或向法院申請拍賣建設工程過程中提出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還要注意應同時申請法院對在建工程進行財產保全,因為申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不能代替財產保全申請。在建工程在訴訟或申請拍賣階段發包人仍可將在建工程進行轉讓,所以如果不申請在建工程的財產保全,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就可能會喪失。
工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