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怎么處理的咨

導讀: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怎么處理的咨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咨詢: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怎么處理的咨詢
律師回答: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