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賞主播的錢能否返還?

導讀:
近年來,網絡直播作為一種新型傳播形式迅猛發展,打賞主播也成為了主播與用戶之間交流互動的方式之一,然而,不理性的打賞產生的糾紛,不僅給個人和家庭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同時也助長了網絡直播行業亂象叢生。那么這些給主播的巨額打賞究竟可不可以反悔,把錢要回來呢?
近年來,網絡直播作為一種新型傳播形式迅猛發展,打賞主播也成為了主播與用戶之間交流互動的方式之一,然而,不理性的打賞產生的糾紛,不僅給個人和家庭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同時也助長了網絡直播行業亂象叢生。那么這些給主播的巨額打賞究竟可不可以反悔,把錢要回來呢?
打賞主播后以不當得利起訴
倪某是某直播平臺的主播,并于2015年結婚。2016年6月,趙某在直播平臺認識倪某后萌生好感并添加了微信。趙某在觀看直播時多次在平臺充值、刷禮物,共通過直播平臺充值13640元,并通過支付寶、微信轉賬支付給倪某24090元、8500.22元。2018年11月,倪某與趙某中斷往來。2018年12月16日,趙某向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報案控告倪某涉嫌詐騙,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2019年1月9日,黃山市黃山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支持刑事立案監督申請。趙某遂以不當得利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倪某返還46282.33元。
法院判決視情況予以返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關規定和行業規則注冊成為直播平臺用戶,理應按照約定履行該行業規則所確定的義務,其與主播之間互動打賞行為,不屬于法律禁止的情形,倪某有通過自己的勞動行為獲取報酬的正當性,且充值的賬戶為直播平臺賬戶,故對趙趙某要求返還直播平臺上的充值金額1364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倪某與趙某現實交往中,接受趙某通過支付寶、微信轉賬的錢款,現并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應當給付財物的法律關系,從趙某具有特殊含義數字的轉款金額(如“520”“1314”等)來看明顯帶有愛慕和追求的意思,故趙某的行為具有欲確定戀愛關系的目的,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倪某并未向趙某明確表示其已婚,當雙方交往基礎喪失后,該贈與關系則視為無效,即歸屬于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依法應視情予以返還,最終法院依據轉款金額情況判令倪某返還趙某25000余元。
打賞在法律上系贈與行為
打賞在法律上系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互聯網直播作為一種新型傳播模式深受網民喜愛,“粉絲”會購買各種直播平臺的虛擬物品對互聯網主播進行打賞,由于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廣大網民在打賞之前一定要慎重對待,否則付出的真金白銀可能難以追回。來源:黃山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