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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抖音上打賞35萬元,妻子能要求女主播返還嗎?

王學瑞律師2024.04.19975人閱讀
導讀:

網絡直播作為借助互聯網和移動終端技術應運而生的新興發展行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網絡直播服務亦相應具有一定特性,即具有開放性、即時性,直播面向不特定對象,用戶可隨進隨出,對主播的直播服務感到滿意即可自愿打賞,但并不能當然以此來否定網絡直播服務的對價性。

隋某是抖音入駐主播。

2019年6月,孫某注冊成為抖音用戶,先后在抖音平臺充值50萬元左右,用于購買抖音幣,向多位抖音主播贈送禮物,其中向隋某贈送禮物金額達35萬元左右(隋某自認30萬元左右),后孫某妻子即王某發現孫某在抖音充值的行為并就向抖音主播贈送提出異議,致電有關受贈人員,要求退款,隋某退還孫某5萬元。

王某認為隋某需全部退款,未得到隋某同意,王某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本案雖沒有書面贈與合同,但存在事實的贈與,該贈與行為不是存在于王某與隋某之間,而是存在于隋某、孫某之間。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合同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一旦贈與人轉移財產權,贈與合同就完成,贈與人不可以撤銷。

再看孫某是否無權處分贈與的財產。王某與孫某系夫妻,孫某未提供其與妻子財產“約定財產制”,可以認為他們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制。現金系普通“物”,非特定物,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是不能判斷財產的性質的,共有人對其他共有處分行為不能因其不知情而隨意主張無效,一般可以向擅自處分人主張賠償。

第三,處分共有財產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是否正常的人。如果是,當日處分無效,但孫某不屬于以上情形。

第四,處分人處分行為是否屬于有違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王某沒有證據證明屬于該行為。

因此,孫某向隋某贈與的行為,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王某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

王某起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事實認定部分。

1.隋某明確知曉孫某贈與的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上訴人新提交的證據顯示,孫某給隋某在抖音的留言:“唉,最近加班厲害,經常被老婆罵”,以及孫某在一審庭審中自述在與隋某的交往過程中明確告知過其有家室,可以充分證明隋某知曉孫某為已婚人士,其贈與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2.隋某與孫某存在不正當關系,違反公序良俗。如果隋某與孫某僅僅是普通的網友關系,孫某不可能也沒有任何動機將如此大額的資金贈與給隋某。上訴人新提交的證據顯示,隋某的抖音頁面中,有數個隋某與孫某的公開留言。隋某在幾千條留言中,單單與孫某互相留言,且文字描述極其曖昧,加上一審已查明的基礎事實,即孫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大額和持續贈與行為,在隋某與孫某之間不存在特定的身份關系及其衍生法律關系的前提下,從社會經驗規則推定,其與隋某存在特殊的異性關系,即不正當關系。且隋某在明知孫某有家室的情況下,仍與孫某進行交往,接受大量贈與,其行為有違社會公序良俗。

3.民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本來在法律規定上就沒有明確的解釋及說明,上訴人是一個普通的公民,更難以用詳盡的證據證明該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但是,上訴人認為,隋某與孫某之間存在線上、線下的曖昧關系,即通過抖音頁面公開留言內容、互贈禮物的行為、頻繁的微信以及電話聯系等種種行為,明顯可以看出,隋某通過曖昧手段,達到讓孫某主動自愿將大額資產贈送給她的目的,這種行為顯然是與社會主義道德觀相違背的,當然有違公序良俗。

4.雖然孫某贈與給隋某的財物系虛擬資產,但可以通過抖音平臺兌換成相應現金,因此本質上與贈與房屋、汽車等有形物沒有區別。如果該類行為合法有效,婚內轉移財產的行為則可以通過類似抖音等平臺任意發生,且均得到法律保護,那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將沒有實質意義,也不利于保護婚姻中的弱勢群體。

綜上,隋某與孫某之間存在不正當關系,同時其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已嚴重破壞上訴人與孫某之間的婚姻關系,隋某理直氣壯地接受贈與的態度及行為已對上訴人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

二、法律適用部分。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十七條明確: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孫某贈與隋某的財產顯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孫某無權單方處分,同時根據常識,該等贈與行為根本不可能是上訴人的意思表示,隋某明知孫某與他人有夫妻關系,仍接受贈與,主觀有惡意,亦非善意第三人,孫某對隋某的贈與行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財產權益,當屬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孫某基于不正當目的向隋某贈與大量財產,是為了獲得法律或道德不允許的與隋某之間建立并保持不正當關系。究其主觀動機,其深層次的目標已然違反公序良俗。同時在明知孫某有家室的情況下,隋某仍與孫某進行交往接受大量贈與,其行為亦有違社會公序良俗,依法應認定其贈與行為無效。

3.本案的實質上是在無權處分基礎上的贈與行為,包含贈與以及無權處分兩個法律關系,而基本法律關系是無權處分,第二層次的法律關系才適用贈與,即先發生一個無權處分行為,再發生一個贈與行為,所以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應當適用無權處分。無權處分的合同或者行為,在所有權人追認或者同意前,效力存在瑕疵。

4.一審法院認為“對于現金普通‘物’非特定物,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是不能判斷財產的性質的,共有人對其他共有行為不能因其不知情而隨意主張無效”的理由不成立。如果本案因為贈與標的為現金(虛擬資產)等普通物而財產共有人無權撤銷,則忽略了一個大前提,即本案的贈與行為能不能撤銷,重點不在于贈與的物是普通物還是特定物,而在于該行為的基礎法律關系即無權處分是否有效,顯然此類侵犯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贈與行為,無論是傳統類型的房屋、汽車等贈與,還是互聯網時代的虛擬貨幣、虛擬資產等贈與,本質上都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如果該類行為受法律保護,那么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所有的大額現金、虛擬資產通過贈與形式轉移,都無法追回,《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將會被架空。

被上訴人辯稱

隋某在二審中答辯稱:

一、事實認定部分。

1.隋某知曉孫某有老婆,無法證明隋某知曉孫某處分的必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可能是孫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上訴人的證據無法證明其上訴理由。

2.隋某與孫某是主播與粉絲之間的正常互動,并非如上訴人所稱是不正當男女關系。(1)刷禮物消費的行為并不能證明雙方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抖音每天禮物金額上億,難道都有不正當關系?(2)隋某在視頻下方對粉絲的回復并非僅僅針對孫某,屬于隨機與粉絲進行互動,無法證明雙方存在不正當關系。(3)上訴人認為的曖昧關系僅是其單方面認定。(4)上訴人所稱可能會給婚內轉移財產提供便利,使得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沒有實質意義。有失偏頗。其一,通過此種方式轉移共同財產成本過高,因為抖音會收走至少一半的價款,將使得轉移財產的意義喪失;其二,抖音軟件的運營是一個正常的商業行為,一方若想轉移共同財產,在正常的商業行為中,只要經過串通,即便不在抖音軟件中進行,也都是可以實現的,并且法律對此也有救濟手段。

二、法律適用部分。

隋某與孫某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孫某是與抖音公司之間建立了消費合同關系;隋某是與抖音公司之間建立了服務合同關系。因此,上訴人主張的與贈與相關的法律適用,并不適用于本案。隋某與孫某之間不存在贈與合同關系,二人是分別與抖音公司建立了合同關系。孫某在抖音軟件中購買及贈送虛擬禮物的行為,是基于與抖音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在抖音軟件中進行消費行為,隋某是基于與抖音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而從抖音公司處獲得報酬。依據如下:

1.《“抖音”用戶服務協議》第1條中明確約定了:抖音公司合法擁有并運營抖音客戶端應用程序,并為用戶提供個性化音視頻推薦、網絡直播等服務。可見,對孫某提供直播服務的是抖音公司而非隋某,孫某在注冊抖音賬號時,對此是明知且認可的。

2.根據《“云賬戶”費用結算服務協議》第一條第3項的約定,主播是為抖音公司提供演藝服務。可見,隋某是基于與抖音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在為抖音公司提供演藝服務。

3.隋某作為主播,其獲得的報酬受限于抖音的平臺規則以及與抖音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并非僅基于孫某的消費行為。首先,《抖音主播入駐協議》第二條、第三條中,抖音公司對簽約主播的直播行為分別從播放質量、播放內容、知識產權使用、肖像權使用等方面附加了大量義務。同時,平臺對于主播獲得的分成收入金額及支付方式也有權隨時進行調整。其次,《抖音主播入駐協議》第五條違約責任中明確約定,在主播違約的情況下,抖音公司有權中止收益結算和支付,尚未結算的收益費用作為違約金扣除,不再支付尚未支付的收益并有權追回已經支付的款項。再次,《“云賬戶”費用結算服務協議》第二條約定,抖音公司根據主播的直播服務成果向第三方服務公司支付費用,費用由抖音公司結算給服務公司,服務公司再結算給主播。該條還明確了主播應服從服務公司的費用支付政策,且若主播開播內容、方式等未達到抖音公司要求,抖音公司有權不支付或部分支付費用,同時有權對主播等級、主播權限、費用政策等進行調整。可見,隋某獲得報酬是基于與抖音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而非基于與孫某的贈與合同而單純獲益。

4.抖音軟件的運營本身是以盈利為目的商業行為,為用戶提供網絡直播是為了滿足用戶的精神需求,所謂的打賞禮物,只是其獲得盈利的方式,其本質是在抖音軟件進行的消費行為。直播服務本就是用于滿足用戶的精神需求,用戶認可主播提供的服務價值后進行打賞、贈送禮物,只是一種事后付費的機制。并且用戶通過在抖音軟件中送出禮物的方式,來獲得主播的關注,進一步占用主播的時間與其進行交流和互動。所謂的虛擬禮物送出后,主播并不會因此獲得虛擬禮物的所有權,或對該虛擬禮物進行任何支配,事實上,該禮物一經送出,就被抖音系統回收。虛擬禮物送出后,抖音公司當下就確定能夠獲得收益,而主播的報酬需要在滿足抖音公司的各項條件后才能拿到,甚至有可能拿不到任何報酬。孫某消費后,作為孫某消費的對價,抖音軟件會為孫某提升賬號等級,賬號等級只能通過在抖音軟件中積累消費金額而提高,賬號等級越高,特權越大,娛樂性質越強。

5.上訴人認為隋某與孫某成立贈與合同關系,明顯違背常理。若要贈與金錢,完全可以在微信、支付寶內直接轉賬,不應通過抖音平臺進行支付而讓錢款被“打折”。因此,隋某僅是根據與抖音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為抖音公司提供演藝服務,并獲取報酬。孫某也僅是根據其與抖音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在抖音軟件中進行了消費。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對性,隋某只是與抖音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并基于這份合同從抖音公司處獲得報酬,并沒有與孫某之間建立贈與合同關系。上訴人和孫某因忌憚抖音公司的強勢社會地位,所以才選擇向處于弱勢地位的隋某索要退款。上訴人跳過抖音公司,直接要求為抖音公司提供演藝服務的隋某退還財產,既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又對處于合作弱勢的隋某顯示公允。

三、本案的結果將對直播行業產生巨大影響。

2020年4月26日,中國科學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網絡經濟與知識管理研究中心聯合新華網、字節跳動,共同發布了國內首份《推動經濟新業態成為新常態—抖音直播助力經濟復蘇白皮書》,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科技院大學等,均參加了論壇,可見抖音直播是新娛樂業態下的新趨勢,抖音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并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力。根據抖音發布的《2019年抖音數據報告》顯示,抖音軟件當前的用戶數量已經突破15億,日活躍用戶數量在4億左右。抖音軟件每日活躍主播數量在20萬人左右,抖音軟件目前每日的充值、消費的金額數以億計,如果判決支持主播直接向已經消費完畢的抖音用戶返還其從抖音公司處獲得的報酬,這將會給所有已消費的用戶一種不正當的指引,所有已婚人士均能夠以配偶不知情為由要求主播返還報酬,這將造成極大的不公正,還會對網絡直播這一行業造成毀滅性打擊。綜上,隋某請求二審法院做出公正判決。

孫某二審中沒有向本院提供書面答辯狀。

二審法院裁判

二審法院認為,網絡直播作為借助互聯網和移動終端技術應運而生的新興發展行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網絡直播服務亦相應具有一定特性,即具有開放性、即時性,直播面向不特定對象,用戶可隨進隨出,對主播的直播服務感到滿意即可自愿打賞,但并不能當然以此來否定網絡直播服務的對價性。

本案中,隋某在抖音直播平臺為用戶提供直播等服務,孫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務后,獲得精神層次上的愉悅,將抖音幣打賞給隋某,亦是一種消費行為,雙方之間實際上存在對價給付,即時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同時亦即時履行。該網絡服務合同并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故王某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隋某返還打賞款項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王某上訴中提出的隋某與孫某存在不正當關系違反公序良俗的一節,雖然王某在一審中提供了孫某與隋某之間的短信截屏等,欲證實雙方關系極其曖昧,但該證據不足以證明孫某與隋某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故該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王某上訴中提出的孫某打賞的款項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孫某無權單方處分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而孫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隋某在接受打賞時,沒有義務去探究款項是否是孫某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現金或抖音幣均為種類物,而非特定物,相對人一般以持有狀態來分辨歸屬情況,且隋某取得該打賞款項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務,因此本案適用善意取得的相關規定,隋某屬于善意取得相對人,王某不得以孫某未經其同意相對抗。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對本案的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得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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