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責任保險

導讀: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責任保險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凡是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因疏忽或過失造成他人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均可由保險人代為賠償。 臺灣學者梁宇賢也指出:責任保險者,謂責任保險人于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責任之保險。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類似于責任保險的地方在于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均需代投保人承擔一定的責任。兩者的保險益相同,都是一種消極保險利益 。但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責任保險在保險責任范圍與免責范圍有明顯不同:
責任保險中保險責任的范圍主要是人身傷害或各種財產上的間接損失,不包括保險標的物自身的損失,而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卻恰恰含有因質量缺陷而造成的保險標的物自身的損失,不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上的間接的損失。
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責任保險條款為例,其保險責任為:由于保險單及明細表中所列被保險人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費該產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被保險人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費用。除外責任中含有被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及被保險人因收回、更換或修理有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而因產品質量有缺陷而產生的產品本身的損失及由此引起的費用是由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來承擔的。 梁宇賢先生在其著作中提到了房屋責任保險,他認為這種保險是房屋所有人或占有人,或停留于其房屋之人,應注意房屋之安全。若由于過失,因房屋或設備之瑕疵,而致進出或停留于其房屋之人受傷害,應賠償之責任的保險。 這與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也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并不屬于責任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