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

導讀: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
財產損失保險與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有很大的區別,財產保險損失是對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質財產損失進行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而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是對建筑物因質量問題而產生的自身損失進行補償的保險。兩者的區別主要有:
第一,兩者的保險利益不同。《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指的是一種合法的利益,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受到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 這一合法利益說為國內大多數學者所接受。 財產保險利益分為積極保險利益和消極保險利益,積極保險利益為權利或期待利益,而消極保險利益指的是責任利益。 在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中,開發商作為投保人,是具有保險利益的。開發商對購房者承擔建筑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他通過投保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當出現建筑物的質量責任時,由保險人代其向購房者賠付。由此可以看出在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中,投保人具有責任保險利益,他所具有的是一種消極保險利益。而在財產損失保險中投保人所擁有的保險利益并不是一種責任,而是一種積極保險利益。由此可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財產損失險的保險利益并不相同。
第二,兩者的責任范圍與除外責任不同。下面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家庭財產保險基本險的保險責任范圍與除外責任為例與建筑工程質量保險進行比較:
家庭財產保險基本險的保險責任的范圍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火災;雷擊;爆炸;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其除外責任條款中明確規定: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所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本身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保險人不與賠償。
而在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中,其保險責任范圍為:保險合同中載明的、由投保人開發的建筑物,按規定的建設程序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后,經保險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機構檢查通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因潛在缺陷在保險期間內發生質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損壞。其除外責任中包括:雷電、暴風、臺風、龍卷風、暴雨、洪水、雪災、海嘯、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災害;火災、爆炸;外界物體碰撞、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建筑物附近施工影響;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
從這兩個險種我們可以看出:除對于間接損失不予賠付相同外,自然災害等一些外界的因素是財產損失保險主要的承保責任范圍,而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恰恰將這作為其除外責任;建筑物質量缺陷所造成的損失是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承保的范圍而這卻也正是財產損失保險的除外責任范圍。可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在責任范圍與除外責任上完全是異質的。
因此,從我國的現行的保險品種來看,筆者認為,將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定義為財產損失保險是行不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