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保證保險

導讀: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保證保險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保證保險
我國臺灣地區(qū)的保險法對保證保險做出了這樣的定義:保證保險者謂保險人于被保險人因其受雇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任的契約。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在1999年8月30日對最高人民法院告申庭《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復函》,其中明確提出:“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是指由作為保證人的保險人為作為被保證人的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
保證保險分為誠實保證保險和確實保證保險兩大類型:
1、誠實保證保險
誠實保證保險又稱雇員忠誠保證保險,它主要承保雇主因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而受到的損失。其保險事故具體表現為受雇人的欺騙、偷盜、偽造、失職等。誠實保證保險按照承保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如下幾種:①指名保證保險,即以特定的雇員為被保證人的保證保險。②職位保證保險,是指在合同中不列明被保證的雇員的姓名和保險金額,只列職位名稱、保證金額的保證保險。③總括保證保險,以雇主的所有正式雇員為被保證人的誠實保證保險。④偽造保證保險,是承保因偽造或篡改背書、簽名、收款人姓名、金額等造成損失的保證保險。⑤3D保證保險,指承保因雇員的不誠實損毀及失蹤的綜合保單,簡稱三D保單。
2、確實保證保險
確實保證保險指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時,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一種財產保險。確實保證保險主要有下列幾種:①合同保證保險,即承保權利人因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遭受的損失的一種保證保險。根據合同內容的不同,合同保證保險還可細分為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建筑工程保證保險、購車履約保證保險等②司法保證保險,是指因法律程序而引起的保證業(yè)務。③許可保證保險,是指保險人應投保人的要求在申請某種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時,向政府提供保證擔保的一種保險。
筆者認為,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在性質上應當屬于保證保險,其理由如下:
第一、從保險利益上來看:在合同保證保險中投保人是為了防范自己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合同責任而承擔賠償責任,可能發(fā)生履行困難而進行投保的,其保險利益是由于保險事故即債務的不履行而產生的消極利益,也就是合同責任保險利益。而在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中,開發(fā)商是為了自己所承擔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而進行投保,其保險利益也是一種消極保險利益。兩者在保險利益上是一致的。
第二,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保證保險的保險機理相同: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實際上是保險人為開發(fā)商向購房者提供的一種保證,即當建筑物出現質量問題時,由保險人向購房者進行賠付。這與保證保險的運作機理是完全一樣的。
第三,從保險的責任范圍來看:以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為例,其責任范圍限定在因產品的質量缺陷造成的產品自身的損失上 。當然,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中的產品是我國《產品質量法》中規(guī)定的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產品,而且《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guī)定。但是,針對產品的保險主要涉及到產品質量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而這兩個險種的最重要的區(qū)別就在于責任范圍的不同 ,可見責任范圍對于確定保險的性質起到重要的作用。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的責任范圍都限定在因各自是標的物的質量缺陷所造成的標的物自身的損失,這也可以看出其保證保險的性質。
第四,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與一般的保證保險在追償權上確有不同,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對于投保人是放棄追償權的 ,而在一般的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對于投保人是有追償權的,因為保證保險擔保的性質,其賠款屬于一種墊付,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款后,有權向投保人追償。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中放棄對投保人的追償權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一是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不僅是出于維護購房者的利益考慮,而且還幫助投保人轉移風險的問題,只有這樣安排才能更好的促使開發(fā)商積極投保,從而更好的維護購房者的利益。二是這種放棄僅是針對投保人的放棄,對于其他參與建設的各方,保險人仍有追償的權利 ,而且考慮到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往往不是開發(fā)商所造成的,大多是建筑商、設計人等其他參建方的原因所造成的。因此,放棄對投保人的追償權的安排只不過是基于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特殊性所作的特殊的安排,不能因此否認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保證保險的性質。
綜上所述,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應當是一種保證保險。開發(fā)商對購房者因建筑物的買賣合同而承擔建筑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開發(fā)商通過投保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由保險人為其提供擔保,當投保人沒有履行買賣合同約定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時,由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賠付。確實保證保險中的合同保證保險,就是承保權利人因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遭受的損失的一種保證保險。因此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應當是確實保證保險中的合同保證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