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掛靠的訴訟主體怎樣確認的咨詢

導讀:
工程掛靠的訴訟主體怎樣確認的咨詢
雖然我國《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于工程轉包、分包、內部承包及勞務分包的效力及處理原則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各地的各級法院在處理有關工程轉包、分包、內部承包及勞務分包的問題時也是尺度不一,造成了執法的不統一,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及人民法院審判的嚴肅性。
法律咨詢:工程掛靠的訴訟主體怎樣確認的咨詢
律師回答:
1.工程欠款糾紛。應當以實際施工人、被桂靠單位為共同原告。若被掛靠單位不愿起訴的,實際施上人可單獨起訴。
2.工程質量糾紛。應當以實際施工人,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被告;兩單位對質量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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