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確認訴訟的基本類型及其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導讀:
在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提起訴訟中,債務人作為債權異議訴訟的原告,應將受到異議債權的債權人列為被告。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企業破產法》25條第7項規定管理人的職權之一是“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筆者認為,此項訴訟不應由管理人代表進行訴訟,應有債務人自己行使。異議債權人對受異議債權提起異議訴訟的法理基礎,在于民法典上賦予債權人代位權,受異議的債權可能會影響破產財產的分配,從而損害持異議債權人的利益,在債務人不提異議的前提下,持異議的債權人可以以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異議債權人作為債權異議訴訟的原告。那么債權確認訴訟的基本類型及其訴訟主體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提起訴訟中,債務人作為債權異議訴訟的原告,應將受到異議債權的債權人列為被告。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企業破產法》25條第7項規定管理人的職權之一是“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筆者認為,此項訴訟不應由管理人代表進行訴訟,應有債務人自己行使。異議債權人對受異議債權提起異議訴訟的法理基礎,在于民法典上賦予債權人代位權,受異議的債權可能會影響破產財產的分配,從而損害持異議債權人的利益,在債務人不提異議的前提下,持異議的債權人可以以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異議債權人作為債權異議訴訟的原告。關于債權確認訴訟的基本類型及其訴訟主體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的地位獨立于管理人,特別是在重整、和解程序,代表著不同利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記載債權的是管理人,而非債務人自身。既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獨立于債務人不全代表債務人,既然允許債務人對管理人審核記載的債權提出自己的異議意見,那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債權異議訴訟。在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提起訴訟中,債務人作為債權異議訴訟的原告,應將受到異議債權的債權人列為被告。如除債務人之外,還有債權人對此也有異議時,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合并審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企業破產法》25條第7項規定管理人的職權之一是“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債務人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的債權異議訴訟是否由管理人代表進行?如果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進行此項訴訟,則將使管理人陷于自己審查確定的債權又由其自我否認的矛盾境地,其角色地位是相當尷尬的,很難完成其任務。筆者認為,此項訴訟不應由管理人代表進行訴訟,應有債務人自己行使。
(2)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有關己方債權有異議的,因涉及其切身利益,當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異議訴訟。在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有關己方債權有異議的,該債權人作為債權異議訴訟的原告,應將債務人列為被告。
(3)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有關他方債權有異議的。《破產法》第58條第3款規定的,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提出異議的權利,這里的異議權應當賦予持異議的債權人對債權表中的所有債權均可提出異議,也就是說債權人異議既包括已方債權也包括除已方債權外的其他債權。也就是說立法本意并不排除債權人對已方債權外他方債權提出的異議。異議債權人對受異議債權提起異議訴訟的法理基礎,在于民法典上賦予債權人代位權,受異議的債權可能會影響破產財產的分配,從而損害持異議債權人的利益,在債務人不提異議的前提下,持異議的債權人可以以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異議債權人作為債權異議訴訟的原告。將債務人、受到異議債權的債權人列為共同被告。如存在多個異議人,可以作為共同訴訟來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