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后債務糾紛訴訟主體如何確認

導讀:
根據以上法律的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遺留的共同債務尚未清償,而死亡一方的遺產已經分割的情況下,已經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為共同被告。故在夫妻享有的債權訴訟中,生存一方有權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無論是以夫妻一方名義還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債務,一般情況下首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非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那么夫妻一方死亡后債務糾紛訴訟主體如何確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以上法律的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遺留的共同債務尚未清償,而死亡一方的遺產已經分割的情況下,已經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為共同被告。故在夫妻享有的債權訴訟中,生存一方有權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無論是以夫妻一方名義還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債務,一般情況下首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非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關于夫妻一方死亡后債務糾紛訴訟主體如何確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死亡后債務糾紛訴訟主體如何確認
訴訟主體需要分以下幾種情況討論:
(一)遺產已經分割完成,但債務尚未清償時作為被告的訴訟主體的確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根據以上法律的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遺留的共同債務尚未清償,而死亡一方的遺產已經分割的情況下,已經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為共同被告。此類情形,法律規定明確,在司法實踐中并無爭議,但此類案件相對較少。
(二)遺產尚未分割的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主體的確定,其他遺產已經分割,但遺產中的債權尚未分割時原告的訴訟主體的確定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以已故方個人名義或是雙方名義的債權(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除有約定外,應當為夫妻共同的債權,并非死亡一方的遺產。該債權為夫妻的連帶債權,享有連帶債權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故在夫妻享有的債權訴訟中,生存一方有權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已故方的遺產應當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減去夫妻的共同債務后的一半財產。故夫妻共同債權在尚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其中的一半的債權并不必然為死亡一方的遺產。所以如果在夫妻享有的債權訴訟中將死亡一方全部的繼承人列為共同原告顯然不對。如果在訴訟前已故方的遺產已經分割完成,生存一方經過訴訟取得債權后,已故方的繼承人可以再次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無論是以夫妻一方名義還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債務,一般情況下首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非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生存的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扎偶的義務。故在夫妻所負債務的訴訟中只需列生存一方為被告。
以上觀點的前提是夫妻已故一方個人名義的債權、債務必須是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債務,且是夫妻的共同債權、債務。如果履行標并非為財務,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此時的債權、債務人已經死亡,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